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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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最高法院就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作成決議 - 司法院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係為鼓勵犯罪行為人早日悔過自新,並期節約司法資源、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使案件儘速確定之效而設,被告須於偵查及 ...
-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3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Tycho Brahe的選擇 - 隨意窩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依修正前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得減輕其刑(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為「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
- 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2項之解釋適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 ...
- 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 ...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