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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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 作者, 黃睦涵. 中文摘要.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為自古流傳至今的著名諺語,要求被告於訊問過程中,得 ...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學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非核心 DOI文章 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檢察新論201501 (17期) 查看詳細全文 篇名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 作者 黃睦涵 中文摘要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為自古流傳至今的著名諺語,要求被告於訊問過程中,得全盤供出犯罪過程,以利偵查人員查獲犯罪,更可減少偵查資源之浪費。

也因此,自白於證據上之評價,又有「證據女王」之美名,常為破案與否之重要依據。

而被告犯罪後有無自白,是否坦承全部犯罪事實,更屬於一項非常重要之量刑事由,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而實務判決中,多將被告是否自白,歸入其犯罪後之態度而審酌,於判決內常可見「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態度良好」等文字,給予刑度減輕之恩惠。

而於我國刑法及特別刑法中,對於被告犯罪後自白,常給予減刑甚至免刑之寬典,諸如刑法第122條、第166條、第172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1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等,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亦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以作為犯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強迫他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毒品案件之被告,藉由自白犯罪而獲得減輕刑責之誘因。

然而,究竟被告如何之陳述可認屬自白?「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又應如何認定?及該條於適用上所產生之相關問題,實務上仍有不同看法。

本文將分析近年來最高法院關於上開爭議之不同見解,並提出建議以供參考。

起訖頁 212-224 刊名 檢察新論   期數 201501 (17期) 出版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該期刊-上一篇 論公訴人出席法庭辯論的規範要求--寫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實施兩年之際 該期刊-下一篇 澳洲司法制度簡介   新書閱讀 最新講座 優惠活動 月旦講座 .講座試聽 .影音商城 .進修課程 元照讀書館 .研討會新訊 月旦知識庫 .數位授權 .個人購點 .單位採購 月旦法律分析庫 月旦醫事法網 月旦會計財稅網 期刊數位服務 .DOI註冊 .電子期刊 .投審系統 .學術不端檢測 社群平台 .FB粉絲團 .元照Youtube 讀者服務 .圖書目錄下載 .購物說明 .團體訂購 關於元照 .元照簡介 .出版/授權合作 .廣告合作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元照出版Allrightsreserved.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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