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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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刑事訴訟法
﹝3﹞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109年1月15日修正前條文--修正理由--71年立法理由--
- 2法務部-立法理由
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十九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 ...
- 3立法理由1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3 ... 一、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四十一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三條第 ...
- 4立法理由4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一、依原第五項規定,檢察官依第二項為不起訴處分時,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 ... 之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刑法沒收新制規定, ...
- 5刑事訴訟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