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po文清單文章推薦指數: 80 %
關於「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標籤,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
延伸文章資訊
- 1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8-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 ...
- 2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
- 3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2
本次修正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文精神,有關建築物因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要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鄰地所有權人得提供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管主管建築 ...
- 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營建署
第九條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 ...
- 5附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九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