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5-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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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解釋函令彙編
惟前揭從屬用途之設置如有同辦法第8 條各款所示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 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情事者,要非符合貴府 ...
- 2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營建署
第九條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 ...
- 3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8-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 ...
- 4法規名稱: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20806573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及 ...
- 5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