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基線-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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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
... 目前依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09年公告修正的《中華民國第一 ...
中華民國領海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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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圖
中華民國領海基線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所劃定的領海基線。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
[1]目前依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09年公告修正的《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其領海基線範圍包括:台灣島,澎湖群島、釣魚台群島、東沙群島及中沙群島等島嶼,而金門和馬祖則「留白」處理,沒有被包涵在內。
[2]
目次
1領海基線劃定原則
2金門和馬祖的處理
32009年修正
3.1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表
4參考文獻
5外部連結
領海基線劃定原則[編輯]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4條規定,沿海國為適應不同情況,可交替使用直線、正常基線或群島基線或各條規定的任何方法以確定基線。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採用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之混合基線法。
金門和馬祖的處理[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96年5月15日公告部分領海基線時,就已將金門和馬祖兩個島嶼劃入其領海基線的內側,但並無公布台灣的領海基線。
中華民國政府則是在1999年12月31日以《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公告其領海基線,不包括金門和馬祖。
[2]2009年時任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兩岸有一些共識就是,擱置爭議,共創雙贏,當年就在這樣的前提底下,保持留白,避免兩岸為這樣的尚未最終劃清楚的界線,產生不必要的爭端。
[3]
基於九二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公布台灣的領海基線,正如中華民國未公布大陸的領海基線。
2009年修正[編輯]
2009年11月中華民國就領海基線公告修正,時任新聞局長蘇俊賓表示,2009年的修正,僅針對在1999年公告的進行實地檢核,以磪保領海基點坐標精確。
[1]不過該修正因不包括金馬而引發爭議:[3]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批評,「馬政府不積極的爭取領海主權的範圍,卻不斷的向中國大陸退讓,這種做法,令人無法接受」。
她批評公告「就是要附和歐巴馬的美中聲明提及的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出發點」。
陳亭妃認為,「台灣過去對外簽署協議時,都是使用台澎金馬的名稱,台澎金馬的範圍就是台灣的領域、領海,即使兩岸是特殊國與國關係,領海的範圍也必須要有所確保」。
民進黨立委蔡煌琅在立法院質詢時質疑,由於目前公布的領海基線,沒有包括金門馬祖,而中國大陸卻早就將金馬劃入其領海基線內側,中華民國等於是默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做法。
行政院新聞局指出,金門和馬祖位於中華民國實質管轄的範圍之內,在研究制訂領海基線的過程當中,也從來沒有放棄過這兩個地區。
當時的中華民國內政部長江宜樺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也強調,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金門馬祖的主權或是實際管轄權並沒有退讓。
他說,預計在未來1年之內,金門和馬祖將會被納入第2批領海基線公布的範圍。
最後,馬英九任內始終沒有公布包含金門、馬祖在內的第二批領海基線。
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表[編輯]
區域
基點編號
基點名稱
地理坐標(WGS84坐標系統)
迄點編號
基線種類
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
T1
三貂角
25°00′29.83″N122°00′27.97″E/25.0082861°N122.0077694°E/25.0082861;122.0077694
T2
直線基線
T2
棉花嶼
25°29′01.87″N122°06′32.79″E/25.4838528°N122.1091083°E/25.4838528;122.1091083
T3
T3
彭佳嶼1
25°37′47.51″N122°05′09.69″E/25.6298639°N122.0860250°E/25.6298639;122.0860250
T4
正常基線
T4
彭佳嶼2
25°37′57.44″N122°04′24.24″E/25.6326222°N122.0734000°E/25.6326222;122.0734000
T5
直線基線
T5
麟山鼻
25°17′29.23″N121°30′33.94″E/25.2914528°N121.5094278°E/25.2914528;121.5094278
T6
T6
大堀溪
25°04′05.59″N121°05′53.57″E/25.0682194°N121.0982139°E/25.0682194;121.0982139
T7
T7
大潭
25°01′57.38″N121°01′58.49″E/25.0326056°N121.0329139°E/25.0326056;121.0329139
T8
T8
翁公石
23°47′15.19″N119°32′27.41″E/23.7875528°N119.5409472°E/23.7875528;119.5409472
T9
T9
花嶼1
23°24′42.82″N119°19′06.84″E/23.4118944°N119.3185667°E/23.4118944;119.3185667
T10
T10
花嶼3
23°24′12.56″N119°18′52.12″E/23.4034889°N119.3144778°E/23.4034889;119.3144778
T11
T11
花嶼2
23°23′57.43″N119°18′49.10″E/23.3992861°N119.3136389°E/23.3992861;119.3136389
T12
T12
貓嶼
23°19′28.91″N119°19′06.03″E/23.3246972°N119.3183417°E/23.3246972;119.3183417
T13
T13
七美嶼
23°11′35.80″N119°24′58.10″E/23.1932778°N119.4161389°E/23.1932778;119.4161389
T14
T14
琉球嶼
22°19′25.73″N120°21′13.13″E/22.3238139°N120.3536472°E/22.3238139;120.3536472
T15
T15
七星岩
21°45′22.76″N120°49′35.09″E/21.7563222°N120.8264139°E/21.7563222;120.8264139
T16
T16
小蘭嶼1
21°56′18.23″N121°36′48.45″E/21.9383972°N121.6134583°E/21.9383972;121.6134583
T17
T17
小蘭嶼2
21°56′58.88″N121°37′02.34″E/21.9496889°N121.6173167°E/21.9496889;121.6173167
T18
T18
飛岩
22°41′07.53″N121°31′21.17″E/22.6854250°N121.5225472°E/22.6854250;121.5225472
T19
T19
石梯鼻
23°28′59.92″N121°30′59.79″E/23.4833111°N121.5166083°E/23.4833111;121.5166083
T20
T20
烏石鼻
24°28′49.82″N121°51′43.71″E/24.4805056°N121.8621417°E/24.4805056;121.8621417
T21
T21
米島
24°35′57.69″N121°54′11.25″E/24.5993583°N121.9031250°E/24.5993583;121.9031250
T22
T22
龜頭岸
24°50′22.24″N121°57′52.78″E/24.8395111°N121.9646611°E/24.8395111;121.9646611
T1
-
釣魚臺列嶼
-
-
正常基線
東沙群島
D1
西北角
20°46′03.92″N116°45′55.79″E/20.7677556°N116.7654972°E/20.7677556;116.7654972
D2
直線基線
D2
東沙北角
20°44′03.93″N116°42′36.58″E/20.7344250°N116.7101611°E/20.7344250;116.7101611
D3
正常基線
D3
東沙南角
20°41′55.20″N116°41′46.77″E/20.6986667°N116.6963250°E/20.6986667;116.6963250
D4
直線基線
D4
西南角
20°35′41.12″N116°45′16.75″E/20.5947556°N116.7546528°E/20.5947556;116.7546528
D1
正常基線
中沙群島
-
黃岩島
-
-
南沙群島
在中華民國傳統U型線內之南沙群島全部島礁均為中華民國領土,其領海基線採直線基線及正常基線混合基線法劃定,有關基點名稱、地理坐標及海圖另案公告。
參考文獻[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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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行政院台八十八內字第〇六一六一號令公告
^1.01.1金馬地區未列入領海基線政院:考量兩岸關係特殊[永久失效連結]巨亨網2009年11月23日
^2.02.1領海基線「留白」金馬「奉送」中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自由時報,2009年11月23日
^3.03.1台灣政府領海基線不包括金馬引發爭議(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美國之音,2009年11月23日
本文全部或部分內容來自美國聯邦政府所屬的美國之音網站。
根據版權條款(英文)和有關美國政府作品版權的相關法律,其官方發布的內容屬於公有領域。
外部連結[編輯]
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
第2610次院會通過「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草案,行政院新聞局
我國在研訂領海基線過程中,從未放棄金門馬祖地區,行政院新聞局
內政部地政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中華民國領海基線&oldid=68603902」
分類:中華民國領海基點隱藏分類:自2017年11月帶有失效連結的條目條目有永久失效的外部連結含有來自美國之音內容的維基百科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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