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之適用-- 曾泰源律師(轉載東方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本案二審認被告犯行不符59條之適用,幸好仍有採取我辯護的被告自白查獲 ... 案,近年來偶有誤用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的規定,將性侵犯減刑情事,而 ... 淺談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之適用 看過本專欄文章的朋友,應該知道我不只一次的提到,打官司的命運是操諸於法官的手上,有時不是律師所能掌握的,因此,律師告訴你多少勝算的機率,恐怕都是一種安慰劑。

然而,無可諱言,最後關鍵的最高法院輸贏,有時候學養深厚的律師道長,或能有著精闢的見地,說服最高法院的法官,讓案件發回,而有起死回生的機會,或定讞終結訴訟。

惟無論如何,最後判決還是視法官的主觀意識而定。

雖然,案件輸贏最終決定權仍在法官手中。

但我不是說法官可任憑其主觀意識,而不依據法律來判決。

也只有合乎法律,符合經驗論理法則的判決,才會被人民所接受,為終審法院所認可。

然而,是否法院判決定讞的案件,即符合公平正義,無瑕疵呢?實又不然,事實上,法官非神,豈能無錯,無冤獄呢?此時,被冤判的人,何嘗不是一種宿命啊! 當大家一再檢討法官判決如何不公允或不受人民信賴之際,實乃有時候法院的判決,對相同案情,適用不一致的法律規定,或者判出不一樣的結果,而造成人民的疑慮。

此外,依據個人多年辦案經驗,執法者法庭上的行止,非常容易引起當事人的猜忌與懷疑,進而片面去揣測必有司法風紀的問題。

很可惜的是,司法改革迄今,似乎仍未贏得人民的信心。

話拉回本文要探討的主題,關於刑法第59條的適用,雖然法條規定很簡單,卻常因參雜法官主觀上認事用法的歧異,相同犯行,不同法官適用起來,有時不免有天南地北之差。

這法條能否公平的適用,對打官司的人之權益,影響至鉅。

我們要認識該條意涵,容有先了解一下法規內容。

第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適用原則有高院法官表示,所謂「犯罪情狀」,應該就第57條所列舉的犯罪後態度、犯罪手段和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等10款事由,予以全盤衡量,應審酌有無顯可憫恕的事由,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認為即使判被告最低的法定刑,猶嫌過重者,即「情輕法重」的情形,才得加以適用。

看倌們您看實務上對該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看似簡單明確,然而法官實際上應用起來,卻是隨人解讀,因人、因事而分歧。

執業律師二十餘年來,經辦採用59條減輕刑度的判決,端視被告是否為被害人所原諒,是否有悛悔之心,以及幸運的遇到具慈悲心的法官。

猶記得十餘年前曾經辦過持有土製改造手槍的案件,被告並無前科,單純購置,為警查獲後,坦承悛悔,法官適用59條減輕其刑,給予緩刑宣告的案例。

法官判決理由略以:被告雖未經許可持有上開槍彈,行為可議,然其年輕識淺、思慮不周,純因好奇及欲供打獵娛樂用而持有槍彈,且依卷內資料亦查無其持槍彈欲供犯罪之用,危害社會治安程度尚非重大,本院認如量以最低度之法定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尚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然而,在10年以後,在花蓮地院受委任辯護一件同樣持有土製改造手槍的案件,一審法官也認為情輕法重而適用59條減輕其刑。

詎料檢察官竟認為地院如此適用法律不當,有違背法令之情事,對被告提起上訴。

這位被告在二審就沒那麼幸運,經過審理後,合議庭認為一審適用59條減輕其刑,認事用法,與法有違,而撤銷地院減輕其刑的規定。

理由則以:復參諸被告持有扣案改造手槍、子彈之數量、時間,及無證據證明被告曾持之另為犯罪行為,暨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與其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參酌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第18條第4項之規定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依刑法第66條規定其減輕時得減至3分之2,較原審法院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59條僅得減輕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顯較寬鬆,因而量處被告較原審刑度為低如主文所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示懲。

本案二審認被告犯行不符59條之適用,幸好仍有採取我辯護的被告自白查獲上手而破獲,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8條減輕其刑,否則,累犯的被告刑度將從3年1月有期徒刑起跳。

再者,最近在報上看到一則高等法院審理被告性侵應召女的案件,合議庭考量雙方當下是「嫖客」、「應召女」關係,違反應召女「性交易的意願」,而不是「性自主的意願」,他當時因為緊張逞快犯行,犯後態度良好,雙方達成和解,也賠償對方損失,自始並無傷害意圖,本罪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若不適用59條減輕其刑,這年輕人必關無疑。

幸而在高院遇到慈悲心的承審法官,其進一步認為,李姓學生沒有前科,領有清寒證明,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大學肄業後在美髮業擔任助理,積極學習美髮,希望能考到設計師執照,也已經被羈押3個月,犯後非常懊悔,因此,以犯罪情狀顯堪憫恕,減輕其刑判決1年10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實務上,本條文的減輕,可說是重罪,是無前科被告的保命符。

最輕本刑3年以上,如果沒有其他減刑事由,或最後適用刑法59條的話,必然入監無訛。

固有批評者認為,法院審理性侵案,近年來偶有誤用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的規定,將性侵犯減刑情事,而法界認為,依最高法院多項判例,犯後與被害人和解、向被害人道歉、無前科、素行端正等事由,不得據為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的理由。

但實務上,個人也辯護過少數案件確有如此適用,而對被告減刑的情形,或承審法官認為被告罪行不及入獄吧!這樣具慈悲心的審判者殊值認同與感恩。

此外,最高法院曾提出販毒被告可否適用的看法,認為59條所說的最輕刑度,應該是被告案件在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予以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舉例而言,若是毒品案件因為被告自白以及供出上游分別減刑了2次,刑期只剩3年,法官若認為符合情狀,可以再依59條將3年往下減一次。

亦即是,如果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各該法定減輕事由據以減輕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

可是,法院判決販賣毒品案件適用59條減輕的情事上,大多數法官在犯罪事實自白減輕後,即不再認為販賣毒品有何情堪憫恕的情事,而拒絕適用。

惟不無較富慈悲心的法官仍願意依據販賣情節,酌情適用59條。

準此以推,吾人是否可說,打官司也要靠運氣呢?尤其要被法官以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來判決,更是前輩子修來的福報啊! 公會會址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5號 No.15,FuqianRd.,HualienCity,HualienCounty970,Taiwan(R.O.C.) 聯絡資訊 電話:03-8226337 傳真:03-8223855 電郵:按這裏留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AM8:00-PM5:30 週六、日 休息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