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訴訟權利須知 - 士林地方法院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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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障礙網頁設計說明 ] 您是第4083523位訪客 ◎ 刑事被告訴訟權利須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除依法改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外,法院應依「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判。

刑事被告依據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以下各項權利: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第95條第2款):法院不得僅因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刑(第156條第4項)。

得選任辯護人(第95條第3款):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第27條第1項)。

非強制辯護案件,如被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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