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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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之支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二號、第二九九號及第四二一 ...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之標準發給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廢止日期: 民國94年05月27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1條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之支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二號、第二九九號及第四二一號解釋,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之標準發給出席費。

但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第2-1條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按相當職務人員支給月俸、政務加給之待遇及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第3條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給膳宿﹑交通費用。

第4條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二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服務選民等有關事宜。

第5條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非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付。

第6條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

第7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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