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構成要件之解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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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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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構成要件之解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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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律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構成要件之解釋適用
日期2021-07-08類別民事類
內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刑事判決要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查獲而言。
是以雖供出來源,若未因而確實查獲被指訴者之犯行者,即與上開規定不符,無從減輕或免除其刑。
又法院非偵查犯罪機關,被告在法院審判中供出毒品來源,僅在促使在場之檢察官發動偵查,期能破獲毒品來源,倘事實審法院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調查是否已因被告供出來源而查獲正犯或共犯,以資審認有無符合減輕刑罰之規定,即難指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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