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構成要件之解釋適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 ...   首頁» 案例分享» 律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構成要件之解釋適用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標題律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構成要件之解釋適用 日期2021-07-08類別民事類 內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刑事判決要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查獲而言。

是以雖供出來源,若未因而確實查獲被指訴者之犯行者,即與上開規定不符,無從減輕或免除其刑。

又法院非偵查犯罪機關,被告在法院審判中供出毒品來源,僅在促使在場之檢察官發動偵查,期能破獲毒品來源,倘事實審法院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調查是否已因被告供出來源而查獲正犯或共犯,以資審認有無符合減輕刑罰之規定,即難指為違法。

律師團隊 承辦案件 專業領域 案例分享 民事類 刑事類 家事類 勞工法類 行政法類 智慧財產類 即時訊息 媒體專訪 活動訊息 法規動態 律法觀點 聯絡我們 民事類 刑事類 家事類 勞工法類 行政法類 智慧財產類 智丞法律事務所是實務經驗豐富之台北律師、桃園律師、新竹律師及台中律師事務所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31號2樓 電話:03-3609925 傳真:03-3922483 新竹所:新竹縣竹北市自強三路200號 電話:03-6684018 傳真:03-6684019 ©2012-2018蔡勝雄律師版權所有             律師團隊 即時訊息 專業領域 案例分享 法規動態 相關連結 聯絡我們 網站地圖 SEO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