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48-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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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第48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

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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