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第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一編總則 第五章期日及期間 第119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第121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122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第124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

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