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人數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於106年1月1日職業安全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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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為具顯著風險、中度風險及低度風險等三類事業,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定,置職業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主題網站 ::: 首頁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勞工人數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於106年1月1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後,是否需一律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分享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3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次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為具顯著風險、中度風險及低度風險等三類事業,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其中各類事業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應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前述管理辦法業於105年2月19日修正,將職安法103年7月3日施行新增適用之事業,納入第三類低度風險事業,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雇主應依前開規定置管理人員以適法。

二、另依勞動部103年9月26日勞職授字第1030201348號公告,職安法103年7月3日施行後,新增適用事業勞工人數在5人以下之各業(如家具零售業、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業、法律及會計服務業、教育業、運動服務業、人力仲介及供應業、…等),尚未適用職安法第23條有關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之規定,意即該等業別勞工人數如在5人以下者,尚未強制須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回上一頁 本署介紹 首長簡介 發展沿革 職掌及組織 聯絡資訊 重大政策 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另開視窗) 勞動部重大政策(另開視窗) 職業安全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獎項 政府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 綜合安全 營造安全 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 職業衛生 作業環境監測 化學品管理 勞工健康服務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COVID-19職場防疫專區 呼吸防護計畫專區 局限空間作業專區 高氣溫作業危害預防專區 石綿專區 勞動檢查 勞動檢查 工作守則備查查詢(另開視窗)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另開視窗) 職業災害統計月報(另開視窗) 事業單位職災通報(另開視窗)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結果查詢(另開視窗)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案件查詢(另開視窗) 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 危險性機械設備申請作業流程 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審查及檢查流程 職災保護 職災勞工津貼補助 職業災害預防與職災勞工職業重建 職業病鑑定 職災勞工個案服務 新聞與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公布欄 活動訊息 職災訊息 就業資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發生職業病).pdf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 招標資訊 業務統計 勞動統計查詢網 本署年報 本署業務統計 年報統計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檔案下載 政府資訊公開 廉政園地 性別平等專區 線上報名 意見信箱(勞檢申訴) 影音專區 勞動基準法專區 過勞專區 未加勞保職災勞工補助專區 各類補助 出版品專區 業務單位聯絡資訊 外籍移工安全衛生宣導專區 勞動權益相關問題 法規專區 法律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指引 解釋令函 公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職業安全衛生法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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