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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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本館閱覽證:. (一) 年滿十六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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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英
公發布日:
民國72年03月2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0年08月31日
發文字號:
臺圖閱字第1000002898B號令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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