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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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本館閱覽證:. (一) 年滿十六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英 公發布日: 民國72年03月2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0年08月31日 發文字號: 臺圖閱字第1000002898B號令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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