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公共危險罪刑責縱使不起訴罰單仍得照罰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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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檢察官於刑法上之不起訴處分,僅係就駕駛人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認定駕駛人之酒駕與肇事原因尚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題 聯絡電話 表單下載 局長信箱 分享到facebook[另開視窗] RSS 顏色選擇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全站搜尋
延伸文章資訊
- 1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市府常見問答-108年7月1日起酒後駕車 ...
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偵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經司法判決確定「 ... 涉違反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正本及違規通知單至應到案處所辦理駕照 ...
- 2刑法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 ... (§185之3採抽象危險制﹞, 1...
- 3-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
- 4中華民國刑法§185-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 5中華民國刑法§185-3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