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公共危險罪刑責縱使不起訴罰單仍得照罰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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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檢察官於刑法上之不起訴處分,僅係就駕駛人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認定駕駛人之酒駕與肇事原因尚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題 聯絡電話 表單下載 局長信箱 分享到facebook[另開視窗] RSS 顏色選擇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全站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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