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85-3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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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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