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185-3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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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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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刑法§185-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 者,處三年以上十...
- 2中華民國刑法§185-3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
- 3酒駕公共危險罪刑責縱使不起訴罰單仍得照罰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地方法院受理後法官審理時認為,檢察官於刑法上之不起訴處分,僅係就駕駛人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認定駕駛人之酒駕與肇事原因尚 ...
- 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
- 5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市府常見問答-108年7月1日起酒後駕車 ...
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偵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經司法判決確定「 ... 涉違反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正本及違規通知單至應到案處所辦理駕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