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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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民國104年03月3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 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 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 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 未滿五人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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