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外國專業人員? -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何謂外國專業人員? ... 外國專業人員係指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至6款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以下工作: 一、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search insite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Facebook]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google+]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 法規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勞動基準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工保險條例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公告及解釋令 審查作業手冊 申請流程及工作須知 會商機制 申請表件 線上申請 申請進度查詢 常見問答 統計數據 熱門關鍵字 上方連結 首頁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English 下方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檢舉貪瀆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_ 上方連結 首頁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English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Facebook]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google+]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 法規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勞動基準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工保險條例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公告及解釋令 審查作業手冊 申請流程及工作須知 會商機制 申請表件 線上申請 申請進度查詢 常見問答 統計數據 關閉 最新消息 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相關申請書表」,名稱並修正為「雇主申請聘僱短期補習班教師相關申請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更多 ::: search insitesearch搜尋 進階搜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 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申請最長5年 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工作 學校教師工作(學校教師自107年2月8日起改向教育部申請) 就業金卡 更多 一般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工作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學校教師工作(學校教師自107年2月8日起改向教育部申請) 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藝術及演藝工作 履約人員 更多 在臺求學期間工讀 在臺求學期間工讀 更多 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 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 依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申請 更多 臺紐ANZTEC專區 協定內容 背景簡介 ANZTEC大事紀 商務人士短期入境承諾範圍及相關資格規範 更多 臺星ASTEP專區 背景簡介 協定內容 商務人士短期入境承諾範圍及相關資格規範 更多 ::: 首頁 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分享]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Facebook]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google+]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line] [另開新視窗分享至email] 何謂外國專業人員?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更新日期109-08-31點閱人氣7254外國專業人員係指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至6款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以下工作: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 search insite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瀏覽人次:1144949勞動力發展署: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電話代表號:(02)8995-6000 本署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 外國人申請業務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時30分受理親自送件 服務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下方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檢舉貪瀆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