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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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定義如下: 一、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 ...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數額如下: 一、從業人員人數在五人以下 ...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管字第0970510438號函-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民國92年05月16日)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35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96年01月03日)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2條 本法所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非營 利就業服務機構,其定義如下: 一、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 之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二、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法設立之財團、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其 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現行條文 第3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 項如下: 一、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 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 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

二、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管理、安排入出 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 導及翻譯。

現行條文 第6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數額如下: 一、從業人員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一人。

二、從業人員人數在六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二 人。

三、從業人員人數逾十人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並自第十 一人起,每逾十人應另增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一人。

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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