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主權與國際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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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正名」正是台灣重新擁有主權的唯一通路,通路之前則是釐清台灣在國際的地位,而國際地位的找尋,則是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

... 一九九六年中國在台灣外海發射導彈時, ...   台灣主權與國際地位                                                                                                                              台灣的國際定位,沒有那麼錯綜複雜,中國學者故意製造一些假像或是歪理,來掩飾事實真相。

到底誰擁有台灣主權?或現實中,誰握有台灣主權?其實在歷史的的背景之下,根據國際條約與慣例,台灣的法理地位與定位是非常清楚。

事實上,有部分學者企圖以管轄權、統治權與主權不同的定義,來混淆真正的台灣地位,在國際法理面前是行不通的。

以「感情」來定義「法理」昰部分學著最大的毛病,特別中國學著將「台灣問題」,以中國的歷史觀點來解釋,當然和以國際公認的法理沒有交集,一般人民被錯誤引導後,對「族群意識」的盲目衝動,自然爆發「法理」與「情緒」的糾葛,造成現今台灣問題愈來愈複雜。

   一八九四年大清帝國與日本衝突,史上稱為「甲午戰爭」,結果大清戰敗,兩國於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簽署「馬關條約」,條約言明,將台灣和澎湖群島割讓給日本,該條約於同年五月八日生效,日本軍隊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從台灣宜蘭的澳底登陸,六月二日大清帝國派李鴻章之子,二品頂戴李經方與日本手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基隆外海日輪「橫濱丸」辦理台灣移交手續,至此,台灣變成「日本台灣」,日本擁有台灣主權,毫無疑義也不應該有爭論,過去,中國學者喜歡以更早發現台灣的史實,證明自古台灣屬於中國,根本毫無意義。

   一九一一年十月十日,以孫文為首的革命團體,在中國武昌發動武裝政變,並於一九一二年建立中華民國。

中國自從建國以後,封建帝王思想充斥,軍閥割據,整個中國立刻陷入你爭我搶的局面。

最後,出現中國共產黨的毛澤東和中國國民黨的蔣介石雙雄。

毛與蔣在當年,對台灣的國際地位與定位是非常清楚,而且明確:那就是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是日本的領土。

毛澤東所領導的共產黨當年是支持日本台灣獨立於日本的;一九二七年共產國際指示中國共產領導,其中台共綱領:「打倒日本帝國主義,爭取台灣民族獨立,建立台灣共和國。

」。

一九三四年毛在江西蘇區,共產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主張「台灣獨立」。

一九三五年毛在著名的「八一宣言」發表「為抗日救國告全國同胞書」,呼籲朝鮮、台灣人民獨立於日本,共同起來打倒日本帝國主義。

一九三八年毛也在『論新階段』報告中,再度支持「台灣獨立的民族解放運動」。

蔣介石所領導的國民黨也是贊成日本台灣獨立於日本,一九三八年四月一日,蔣在中國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明白的說:「以解放高麗、台灣的人民為我們的職志」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三日,中國外交部長宋子文在重慶國際宣傳處答覆記者表示 :「中國應收回東北四省、台灣及琉球、朝鮮必須獨立。

」事實證明,毛與蔣在「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以前,對台灣是不敢也沒有野心。

戰爭結束以後,蔣的中國古老帝王觀念「佔地為王」思想復辟,假借佔領台灣變併吞台灣。

毛也藉著中國政變成功,老想順手摸魚把台灣據為己有。

這種落伍觀念,早在一八三零年代國際社會已經不能認同,而且被淘汰,因此這種陰謀決不會成功。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日本偷襲珍珠港,美國國會第二日向日本宣戰,中華民國的蔣介石也在中國重慶,正式向日本宣戰。

美國在太平洋戰區,單獨以軍事武力對日本武裝攻擊,而中國則在中國戰區,倚靠美國支援與日本打仗,被日本逼退到中國西南角落,眼看快要滅亡的同時,美國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六、九日,向日本投了兩顆原子彈,造成日本重大傷亡,日本天皇為了免於亡國,終於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正式投降。

美國是唯一以軍事武力攻打日本菲律賓、台灣、琉球、日本本土的國家,戰後依照國際法與國際戰爭法,美國為太平洋戰爭的主要戰勝國,理所當然,昰擁有這些日本領土的人民與財產處分與支配的國家,但是以國家對國而言,這些日本的領土主權就由「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power)美國來握有。

美國麥克阿瑟將軍,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第一號一般命令(General OrderNo.1),要求蔣的軍隊以次要戰勝國身分代理美國,到台灣接受日軍投降,同時,派遣「美國軍艦」載運中國軍隊來台灣。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當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政府流亡逃難到台灣時,載運中華民國軍隊來台灣的,是使用「中華民國自己的軍艦」,這更可以證明,蔣氏當年的確是接受美國委託而到台灣。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受降典禮時,台北公會堂高掛美國、英國、法國、蘇聯和中國的國旗,還有五個國家元首的巨型照相,像徴向盟軍投降而不昰單獨向中國投降。

   一九四五年中國佔領軍在台灣,設立了與當年中國各省的省政府,完全不一樣的行政組織,那就是台灣「行政長官公署」(the GoverningCouncil」,中國指派陳儀擔任「行政長官」(the PresidentofGoverningCouncil),而不是像中國各省的「省主席」或「省長」。

中華民國政府更在一九四五年十月八日,任命黃朝琴先生擔任中國外交部派駐台灣的特派員,後來,竟然由黃朝琴擔任台北市長跟台灣省省長,這種由駐台灣特派員直接變市長的奇怪現象,告訴我們中國當初應該只昰「佔領」台灣的事實,而非有權「併吞」(Annexation)台灣。

這些歷史紀錄都顯示,台灣的確不是中國所屬 ,正確的說,台灣應該是中國依照戰爭法的佔領地區而已,這應該是屬於暫時狀態(Interim status)。

我們也觀察到二零零三年,美英聯軍攻打伊拉克時,當美英佔領伊拉克後,開始「握有」伊拉克主權,在美英指導下同樣成立「行政長官公署」。

(the GoverningCouncil)。

台灣與伊拉克因為戰敗,被國際戰爭法設計先由佔領軍暫時「握有主權」來「統治與管轄」。

而被佔領地居民也必接受「臨時效忠」(Temporary allegiance)的原則,但是不應該要求被佔領地的居民服兵役,這都是中華民國嚴重違反國際戰爭法的行為。

一九四五年九月一日,中華民國在重慶宣佈成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警備總部」,九月七日陳儀兼任警備總司令,而九月十日才補頒布組織規章。

依照戰爭法「台灣警備總部」應是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佔領軍軍事政府」,其任務昰負責日本投降事宜,而行政長官公署則是執行民政管轄,協助投降地區「恢復與重建」。

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長官公署宣佈:「台灣人民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其依據竟然是日本戰敗的「受降書」不是國際法規定的「戰後和平條約」。

日本法院則於一九五二年,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才正式解除台灣人民的日本國籍。

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再次藉口「受降書」,由中華民國行政院廢除行政長官公署,公佈「省政府組織法」,並於五月十二日成立「台灣省政府」,同時解除戒嚴,但隨後於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日再度宣佈戒嚴,控制台灣人言論及自由,直到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才解除戒嚴。

中華民國一九四五年是以次要佔領權國(Subordinate occupyingpower)身分被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power)美國委託到台灣,不能超越美國授權範圍,也不能違反國際法規定的範疇。

    一九四五年,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當時中華民國還是被國際社會所承認的國家。

但是,隨著中國共產黨的崛起,以毛澤東為首的共產黨,與蔣介石的國民黨政權展開「國共戰爭」,最後蔣介石不敵,終於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政變成功,取代了中華民國,而成為中國地區唯一的合法政府,換句話說,中華民國已經滅亡了。

在二次大戰前,台灣的主權因馬關條約而屬於日本,後來因美日太平洋戰爭,日本戰敗,雖然美國曾在一九四五年九月在台灣短暫地升起美國國旗,但是美國必須實行對日本本土進行佔領,而將台灣暫時交給次要戰勝國的蔣介石政權託管,蔣介石便以戰勝國的姿態佔領了台灣,完全沒有按照一般國際戰爭法的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

一九四六年逕自將台灣人民變更為中華民國國籍,不給予台灣人民(當時日本國民)選擇自己國籍的權利,這是非常不合乎國際常規的。

因此,國際社會像英國、美國立刻以強烈外交文件給予否決,表示絕對不予承認。

事實上,日本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才和「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為主要依據,簽訂了附屬的「台日條約」,日本法院也在當年依照該合約正式解除台灣人的日本國籍。

換言之,日本從戰敗中恢復了主權國的地位,卻未給予台灣人民一如當年馬關條約有選擇國籍的思考期,此點違反了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和約中的相關規定,更違背了大西洋憲章立法原則與精神。

造成台灣人在一九四五年至一九五二年間,擁有日本國籍跟中華民國國籍的怪現象。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日本法院根據和約規定,正式宣佈解除台灣人民的日本國籍。

中華民國的「國籍法」原在一九二九年二月五日公佈實行,而該國籍法並沒有包括台灣澎湖地區,包括二○○○年二月九日,重新修訂的「國籍法」,仍然沒有納入台灣居民,或安排其集體歸化,直到今日,台灣人民的國籍仍處於違法狀態。

其中的道理很簡單,因為台灣領土主權,不屬於中華民國。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美日太平洋戰爭開始,美國、英國與中國領袖曾於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會談於埃及開羅,會中協議,戰後「可以安排」將台灣歸屬中國,隨後又於一九四五年的波次坦宣言中重複此項會議記錄,問題是戰後對日本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這種安排,該約第二十一條清楚楚將中國戰後應有的好處,明文規定,其中並沒有包括「台灣與澎湖」在內。

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總統杜魯門聲明:「台灣地位未定」,引起成立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抗議,經聯合國同意,中國總理周恩來派遣,以伍修權為首喬冠華為顧問的九人代表團,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所謂大量證據說明:「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結果,聯合國在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三十日表決,「正式否決」中國此項說辭。

從此中國改變方向,改用「歷史淵源與文化背景」,企圖「積非成是」,甚至與小國家建交時,要求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騙騙沒有國際法觀念的人可以,在國際社會絕對行不通。

    目前台灣的地位與定位,在主權問題還沒完全解決之前,是不會被國際所承認的,所以釐清台灣的主權問題,是目前台灣民間社團推行「台灣正名」及「台灣制憲」運動時,應首要推行的工作。

但是目前依照舊金山合約台灣只能正名為「台灣」,至於「台灣國」只能在下一步。

因為,事實上的「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就已經不存在了,用「中華民國」的國號去敲開國際大門已是一條死路,唯有以新的國號、新的思維,台灣才能走出去。

「台灣正名」正是台灣重新擁有主權的唯一通路,通路之前則是釐清台灣在國際的地位,而國際地位的找尋,則是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

必須強調的是,美國至今並沒有任何文件,宣布放棄二次大戰後對台灣的「主要佔領權」,所以台灣問題也是美國的內部問題,可以看得出來,這六十年來,每當台海發生危機的時候,美國總是一馬當先,主動跟中國談判,事實證明,根據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舊金山和約」,美國的軍事政府在作為日本及日本台灣、澎湖之主要佔領國時,美國當年只有宣佈放棄對日本的主要佔領權(即日本恢復主權),可是卻沒有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的主要佔領權,這就是台灣問題的糾葛所在。

一九九六年中國在台灣外海發射導彈時,美國不必經過台灣的要求,立即主動地派出兩艘航空母艦,分別停泊在台灣南部和台灣北部外海,準備應付可能一觸即發的台海衝突。

我們更可以藉此了解,為何美國在關島加強戰備,也可以理解近日以來,美日共同防衛宣言,正式將台灣海峽納入其保護範圍,這完全是美國在保護它自己的「主要佔領權」而已。

這同時,美國從今年八月一日派現役上校軍官Wilner,來台灣擔任美國在台協會軍事技術聯絡事務組組長,這是二十六年來首次,是否代表美國已經發現,美日太平洋戰爭後在台的「美國軍事政府」應該恢復作業?   按照國際公法與戰爭法的規定,一九四五年以前台灣的主權屬於日本,日本被美國戰敗後,理應由美國在台灣成立軍事政府,來維持台灣島內行政、立法、司法的正常運作。

可是台灣卻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強迫,變成中華民國的「國土」,台灣人也全都變成了「中華民國國民」,這真是台灣人民的不幸,更是美國戰勝國政府的責任。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之言論的真正意義,就是指美國當年軍事政府沒有放棄台灣主權,因此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灣宣佈「光復節」當然也是一個騙局。

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四b條規定:日本本土與其他日本地區的人民和財產之處分與支配權交給主要戰勝國。

第二十三條確認:美國是主要戰勝國,也是主要佔領國,所以當年的「美國軍事政府」就握有日本跟日軍統治下二十多處(包括台灣)的投降與佔領處份權。

蔣氏軍隊應該只是以代理美國盟軍的身份佔領台灣,不應該有自己的主張或任何的特別利益。

因此「台灣地位未定論」,其立基點就是,台灣事實上是等同美國海外屬地,可是美國早已宣佈不建置殖民地,最好的處置辦法就是模糊台灣定位。

在那個時期,因為韓國局勢不穩,美國便拉攏蔣氏政權,希望台灣成為美國抵擋共產主義蔓延的前線,對美國而言,將台灣地位模糊化是為了方便美國處理亞洲事務。

基於一九五一年九月所簽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割讓出台灣,美國當年的軍事政府為台灣的主要佔領國,經美國參議院通過後,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至今,美國政府仍未宣告放棄其主要佔領權,美國對台灣有義務履行保護台灣之責任。

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生效的時候,台灣應該在美國管轄下,成立台灣人民自己的平民政府,所以台灣至今仍然應屬於美國管轄下未合併的領土,台灣人民理所當然可以享有美國憲法下,基本人權之保障。

要瞭解,美國雖然在一九四五年授權中華民國軍隊代為管理,但美國在法律上之最後責任仍然存在,這是不容狡辯的事實。

   「軍事佔領」根據美國William E.Birkhimer於一九一四年出版「軍事政府與戒嚴法」中,第三十三頁對「軍事佔領」的解釋是::「在實際上,當佔領者全盤控制,而排除原有的一般政府時,此為軍事佔領。

」而在美國陸軍戰場手冊,第六章三五一條說明:「土地實際上被敵軍組織所控制」,換句話說,無論是否遭受抵抗,入侵者成功的用自己的權利,來代替正在運作的合法政府。

一九零七年的海牙公約第四十二條:「佔領範圍只及於佔領者建立與實際控制的範圍」。

軍事佔領並不是「併吞」是國際法的鐵則。

以美國而言,此觀念在十九世紀初期就被接受與執行,為了管理並維持軍事佔領下的領土秩序,就必須設立軍事政府,以利行政、司法、 立法之進行,在美國就是「美國軍事政府」(USMG)。

一八六六年美國最高法院針對Ex ParteMilligan一案,判決指出:「軍事政府是在美國領土外的外國地方戰爭時執行,或是,針對叛徒在國內發生內戰時執行。

」軍事佔領只是一種「暫時狀態」,和平條約簽訂後,不表示軍事政府不存在,而是必須等到當地平民政府成立後才解散。

   以實際的戰爭為例,加利佛尼亞原屬墨西哥,一八四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美墨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五月十三日正式向墨國宣戰,一八四七年八月一日美國佔領加利佛尼亞,一八四八年二月二日兩國簽訂了一八四八年七月四日生效的Guadalupe Hidalgo 和平條約,其中條約第五條將加利佛尼亞割讓給美國,條約生效後加利佛尼亞平民政府成立前,發生稅務糾紛,問題癥結點是「和平條約生效後,是否表示美國軍事政府自動結束?」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在一八五零年美國最高法院對Fleming v.Page 案,作出判決:「美軍雖佔領該區域,但是『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法理。

」這告訴大家:「在佔領中的區域形成獨立關稅區」。

在一八五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對Cross v.Harrison 案判決指出:「加利佛尼亞的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和目的所建立的,所以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應是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訂相關法案,為這領土建立一般平民政府。

」最後USMG在一八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平民政府取代,而加利佛尼亞也在一八五零年九月九日變成美國第三十一州。

這個美墨戰爭實例是否與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大清帝國戰敗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有多神似的地方?如果墨西哥不能將Guadalupe Hidalgo 條約廢棄,那麼中國又如何能事後片面廢棄「日清馬關條約」?再看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五日美國與西班牙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於四月二十二日向西班牙正式宣戰,雙方戰爭慘烈,美國於同年八月十二日攻佔波多黎各,隨後在十二月十日簽署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巴黎和平條約,根據和平條約第二條將波多黎各割讓給美國,隨後美國國會於一九零零年五月一日通過Foraker Act法案,提供波多黎各平民政府法源,取代了「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變成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擁有自己的憲法和國會。

一九一七年三月美國國會通過法案,把波多黎各島民集體規歸化為美國公民。

從這個地方可以看出「割讓」(Cession)可分:「因征服而割讓」:從軍事停戰到簽署和平條約。

及「因條約而割讓」:從簽署和平條約到結束軍事政府。

           緊接著再看與台灣情形非常類似的的古巴,古巴原屬於西班牙,一八九八年二月十五日兩國衝突,美國會於四月二十二日宣戰,隨後於七月十七日佔領古巴,戰爭結束後,兩國於十二月十日簽署,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效的巴黎和平條約,西班牙將古巴割讓出來,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跟台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情形相同,但是,美國是主要戰勝國,「握有」古巴的主要佔領權。

西班牙隨後退出古巴,美國軍事政府在古巴的地位顯然只是軍事佔領,古巴的主權是戰爭法中的「懸空割讓」,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零一年有兩個判例討論到古巴,分別是Neely v.Henkel與 Downesv.Bidwell 案高院指出:「美國與西班牙停戰並簽署巴黎條約後,美國視古巴為被征服地區;就美國與古巴的關係而言,基於古巴人民的福祉,美國只是古巴的管理者,古巴居民才是將來的所有人,如果透過自主行動建立穩定政府後,美國將歸還古巴的管轄權。

」古巴共和國平民政府於一九零二年五月二十日開始運行,「美國軍事政府」隨即退出古巴。

中華民國目前盤據台灣,台灣人民真正的的民主、自由和基本人權被踐踏,這些都是美國「主要佔領權國」不可推卸的責任。

美國現在有海外五大列島區,是屬於美國未合併的領土,稱之為美國屬地,包括波多黎各、北馬里雅納群島、關島、美屬維京群島、和屬薩摩亞等。

這些屬地有他們的自治權和經濟發展權,雖然在美國國會沒有代表權,可是依據美國憲法的規定,可以將提案提交委員會,並且對自己本身的發展,具有絕對的自主權力。

台灣如果被美國承認是等同美國屬地,台灣人取得美國國民身分,雖然不能取得美國公民身分;但不影響台灣人民選出自己的總統,自己的立法委員,而且所有的台灣國防問題,都應該交由美國國防部負責。

一方面可以擺脫中國的武力威脅,另一方面台灣人也可以保持「選擇將來」的權利。

美國政府如果不願意依舊金山和約將台灣納入其屬地,就應該正式宣告放棄台灣的主要佔領權。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二十二時三十分,美國正式宣告退出日本佔領。

但是,身為戰勝國的美國,對台灣卻一直沒有宣告放棄台灣的主要佔領權,結束對台灣的正式佔領。

          一九四五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戰敗國除了日本以外,還有義大利和德國,同盟國的美國、英國、法國和蘇聯與義大利簽署「巴黎和約」,於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五日生效,巴黎合約對義大利在非洲的殖民地,沒有規定給特定的戰勝國,而是明確指明一年內由戰勝國共同處理解決,這一點和舊金山和平條約一樣,沒有將台灣指定給任何收受國家,卻指定交由主要戰勝國支配與處分,而美國又是唯一對日本作戰的戰勝國。

德國被盟軍佔領分成東西德,依照國際法「德國的主權」暫時被佔領權國所「握有」,只要和平條約沒有簽署,佔領權國的「佔領軍事政府」沒有結束,移交給德國「平民政府」,德國永遠不是主權國家。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佔領四國與東西德政府簽署『德國最終處理條約』(Treaty ontheFinalSettlementwithRespecttoGermany),最後「美國軍事政府」於一九九零年十月三「正式宣佈結束」,移交主權給統一後的德國平民政府,有了主權的德國才能爭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轉頭看看台灣,台灣的目前處境,就缺少最後的一個步驟,那就是「美國軍事政府」結束對台灣的管轄權,這裡必須強調的是軍事政府結束佔領,一定會有正式文件或「替代」法律,我們沒有找到解除對台灣管轄的任何文件,說明「美國軍事政府」已經結束對台灣的「佔領」。

更糟糕的事情是自一九七二年,美國政府將台灣置放於與中國「未來統一」的航道上,因為那個年代的台灣,到處充斥著「我們是中國人」的錯誤教育迷失,讓美國執政者錯誤理解認知,以為「台灣人願意與中國統一」,如果現在不給予糾正,恐怕台灣未來將陷於萬劫不復的地步。

            回顧一九七二年的中美上海公報,這是美國改變對台灣政策的轉戾點。

自從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將代表中國席次的「蔣介石集團」逐出聯合國,席次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公報重點有三: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唯一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美國認知未來台灣是中國一部分、兩岸必經過和平談判。

一九七九年中美建交公報及一九八二年的八一七公報,這三個公報都是美國強調政策的一貫性,是屬於總統行政權,美國會不能乾渋,一九七九年中美建交的同時,美國參議院迅速通過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作為「美國軍事政府」保護台灣的法源。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美國前總統雷根發表「六項保證」,這六項政策是發表在「八一七公報」之前,其目的應人回味。

一、美國對台軍售不設定終止期限。

二、美國對台軍售,不事先與中共諮商。

三、美國不扮演兩岸協調人的角色。

四、美國不修改台灣關係法。

五、美國對台灣主權立場不改變。

六、美國不向台灣施壓要台灣和中國談判。

歷年來美國總統都是遵循照顧戰敗國的原則,來對待台灣,同時替台灣安排未歸屬問題。

二次大戰後,台灣成為等同美國的佔領屬地。

雖然美國一再表示不設置殖民地,但是擁有台灣的主要佔領權的事實,模糊台灣定位的焦點,是保持美國最大基本利益的原則。

問題是多年來,美國政府剝奪了台灣人民在美國憲法下應享受的權利,因為已經充分證明台灣與澎湖群島戰後是美國未合併的海外屬地,就像一九○一年美國最高法院,針對古巴之判例,台灣應屬於美國「未合併的領土」,而未合併領土上的人民,是可以依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和第五修正案,台灣人民可享有自由(liberty),和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其中包含了基本人權,甚至在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可看出,美國是握有台灣的法律地位和主權,這個責任,最終還是在美國。

    美國前國務卿鮑爾曾說,台灣是非享有主權獨立之國家,台灣經過十二次的努力想加入聯合國,至今仍被拒絕,甚至最近於WTO都要被降級,連最基本保護台灣人民健康的WHO也無法加入,承認「中華民國」的「小朋友」國家也只剩二十六個,看來台灣的國際處境日益困難。

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因為在二次大戰,台灣與日本都被美國打敗了,我們承認我們是戰敗國,我們沒有能力打敗強盛的美國,我們也願意依照國際戰爭法的規定,依據舊金山和約第四b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將台灣的領土和人民,交給戰勝國的美國處理和支配。

坦白講,許多台灣人民想不通、猜不透之處,就是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竟然是美國的國內法,事實說明台灣既非美國的「國內」,也非「國外」,只是等同美國二次世界大戰後依法佔領的「屬地」,不等於「台灣共和國」,也不是另外一個中國,應該是屬於未來由台灣居民,自行決定自己前途的「自治區」。

李登輝於公元二○○四年一月八日下午一時出席北門扶輪社例會時指出,台灣不可能加入聯合國,因為台灣的國際地位未定,這種論調,無疑給許多想要推動台灣加入聯合國人士相當難以接受的事實。

不過,李登輝可不是隨便說說,他指出,國民黨當年撤退到台灣,雖然在聯合國中擁有席位,但是實質上卻接受美國的保護,當年台灣退出聯合國的歷史,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中華民國的蔣政權,也因當時台灣沒有明確的法定地位,才會讓台灣變成美國軍事政權的一塊土地。

為了讓台灣重返國際,他才要持續推動制憲,希望透過台灣憲法讓台灣擁有國際人格。

  作者:林志昇、何瑞元   台灣平民政府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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