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0、12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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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1 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101年06月13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1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檢視現行法條 第247-1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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