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全球資訊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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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興毒品陸續出現,與現行毒品犯罪之發展趨勢及符合實務運作需求,行政院此次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仍採重刑嚴罰政策,引進擴大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法案評估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7年3月 更新日期:107年3月26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方華香 編號:B01311 毒品乃全球共通性問題,各國莫不致力於防制毒品及積極打擊毒品犯罪,聯合國亦設有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NationsOfficeonDrugandCrime(UNODC),顯見防制與打擊毒品之重要及受到國際關注之程度。

因應新興毒品陸續出現,與現行毒品犯罪之發展趨勢及符合實務運作需求,行政院此次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仍採重刑嚴罰政策,引進擴大沒收制度,並就施用毒品者之相關處遇規定予以修正。

為使法制面更臻完善周延,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研析建議如下,俾供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一、參考本條例有關第三、四級毒品刑罰化之修正沿革,因應與其他現行相關規定罪刑之比例衡平,避免情輕法重情事,建議修正調整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單純持有製造或施用毒品器具之罪行要件,並依可非難性高低,適度降低其刑度。

二、鑑於混合毒品危害甚鉅,為加強對未成年人及孕婦與胎兒保護,若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或孕婦犯毒品罪而有混合毒品情事者,應提高現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至三分之二。

三、促使案件儘早確定縱然是重要的立法考量,但鼓勵被告自白認罪以啟自新之立法價值,仍應保留,爰建議第17條第2項增訂自白「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以保留鼓勵被告自新之旨趣,並賦予司法實務彈性認定是否減輕其刑之空間。

四、查獲之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第幾級毒品,亦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因其性質上屬違禁物或犯罪工具,應以沒收、沒入、銷毀為原則。

五、除供犯罪所用之物外,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亦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以彰顯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決心。

六、建議修正本草案第20條第2項,以符法制作業體例用語。

七、本草案係為毒品防制而修正相關刑罰及處遇規定,其規範對象及執行方式並無區別,就不同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者亦不會產生不同結果。

惟在人權影響評估部分,為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2條及兒童權利公約等相關規定意旨,爰建議加強保護未成年人及孕婦與胎兒之生命、身體、健康,對之販賣混合毒品等罪刑,應最高加重至三分之二(詳如前述建議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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