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檢察處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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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處罰金之受刑人無力完納者,得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

二、檢察官接受聲請後,得斟酌受刑人之家庭、經濟狀況,依其聲請 ... 目前線上:1003人,瀏覽人次:67202359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檢察處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科處罰金之受刑人無力完納者,得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 聲請分期繳納。

二、檢察官接受聲請後,得斟酌受刑人之家庭、經濟狀況,依其聲請准許 其分期繳納罰金,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十期。

三、分期繳納罰金以一個月為一期。

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 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並依法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四、受刑人應繳納之罰金在新臺幣九千元以下者,宜儘量命其一次完納。

五、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檢察官應以書面或口頭將每期應繳納之日期、 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後果通知受刑人,其以口頭通知者,應記明筆錄 。

六、經拘提或通緝到案或在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如具確實擔保請求分期 繳納者,檢察官應予以准許。

對於已發監執行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執 行檢察官應按月與監獄連繫,如仍有提出分期繳納罰金之聲請者,即 予核轉,並應主動告知受刑人得隨時向指揮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

七、前項擔保,如由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或商舖所具者,應於擔保書狀內 載明「如受刑人逃匿或不按期繳納時,願負全部代為繳納責任。

」 八、在辦公時間外,各級法院檢察處應指定專人代收罰金。

九、拘提、通緝或易服勞役中之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得向檢察官查詢應繳納之罰金數額,並准其代辦分期繳納 手續。

十、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得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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