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刑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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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的犯罪會被判即時監禁,但案情若有特殊性,有機會獲判緩刑(Suspended Sentence),即被告人無需即時服刑,除非他在法庭指定的期限(1-3年)內犯其它可被判監禁的罪行 ... SunLawyers 25/06/2021 刑事抗辯不成功,或者被告人認罪,均會被裁定罪名成立,進而判刑。

判刑主要有3大目的: 1)懲罰被告人; 2)阻嚇他人犯相同罪行以減少犯罪率; 3)協助被告人自我更生。

判刑分監禁性和非監禁性。

常見的非監禁性判刑有3類(依嚴重程度):罰款、感化(probation)、社會服務。

以店舖盜竊為例,一般初犯會罰款,但有時被告人因特殊的心理狀況或背景而犯罪,也會獲判感化。

被判感化者需在1-3年內接受感化主任(通常為社會福利署的社工)的輔導及監管,以便在態度及行為上作出正面的改變。

當然,情節嚴重者,初犯盜竊亦可被判即時監禁。

而社會服務令是用來取代即時監禁的,因此是相當嚴重的判刑。

法庭在判處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之前會索取適合性報告,但即使有關的報告建議感化或社會服務令,法庭判刑也不一定要依從報告建議。

嚴重的犯罪會被判即時監禁,但案情若有特殊性,有機會獲判緩刑(SuspendedSentence),即被告人無需即時服刑,除非他在法庭指定的期限(1-3年)內犯其它可被判監禁的罪行。

可是,緩刑不適用於監禁刑期為2年以上的判刑,亦不適用於某些罪行,例如搶劫、猥褻侵犯(“非禮”)、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某些的罪行上訴庭有判刑指引,必須判處即時監禁及固定的量刑起點,例如販毒、聘用不可合法被聘用人士(“請黑工”)等。

在香港,認罪可獲最多1/3的刑期扣減。

根據上訴庭最新於2016年作出的認罪量刑指引,被告人在第一次進行答辯時認罪,可獲扣減全數1/3刑期;但若在審訊第一天才認罪,則只可扣減1/5;而在兩者中間認罪,只可獲扣減1/4至1/5。

裁判法院最多可判處3年監禁(一般2年),區域法院7年,而高等法院則無上限。

值得一提的是,在監獄服刑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若勤勞及行為良好,亦可獲懲教署扣減刑期最多1/3。

判刑是一門藝術,除非上訴庭有判刑指引而必須跟從,法庭在判刑上依據有關的判刑原則、目的及案情享有凌駕性的酌情權。

  歡迎透過電郵[email protected]聯絡謝慶綿律師進行查詢。

CategoryKnowledge  Like    Tweet    +1    Pinit   RelatedStories 20/02/2022 違反逗留條件是其中一種常見的入境罪罪行。

違反逗留條件主要包括逾期逗留,及從事未經批准的僱傭工作。

 香港人有不少家庭有聘請外傭,也不時有國內外的親屬申請簽證來港探訪。

這些外傭或親屬在香港逗留時須遵守入境事務主任施加的逗留條件,而這些逗留條件主要與工作有關。

對於外傭,有關的限制主要是外傭不能從事超出有關的僱傭合約里列明的工作;而對於探訪的親屬,則一般規限他們不能在港從事任何的僱傭工作。

 有家庭的僱主,為了節省支出,或者出於誤解,會指令家庭外傭在自己住所以外的地方工作,例如去父母家幫忙做家務或者照料老人家的生活起居。

也有本身開商店或者餐廳的僱主,吩咐外傭在該處幫忙工作,例如做收銀員、侍應等。

這些安排均可能構成外傭違反逗留條件。

 來港探親的人士一般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僱傭工作。

同理,他們若是以受僱的性質在親戚家做家務或到親朋好友的店舖裡工作,均可能違反逗留條件。

 是否受僱需要看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判定,但一般來說受僱有多個指標參考,例如對工作人士的控制程度,工作人士是否需承擔損失,支付強積金的安排等。

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不在此詳談。

要注意的是,受僱工作不一定是有薪的,亦不一定需要簽訂書面的僱傭合約或雙方供款強積金;無薪的工作,口頭合約,工作人士自己供款強積金,亦可能是受僱工作。

當然,親戚之間,若是偶爾義務幫忙工作,則不一定構成受僱工作而違反逗留條件。

 違反逗留條件最高可判處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

簡單的因受僱工作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個案,一般判處2至3個月的即時監禁。

任何人士(包括僱主)教唆、協助有關人士違反逗留條件可以被檢控教唆/協助罪及被判處相同刑罰。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Postedin:Knowledge 10/02/2022 一旦發生交通意外,駕駛者通常會面臨兩種交通罪行的檢控:(一)不小心駕駛;(二)危險駕駛。

若駕駛造成嚴重傷亡,駕駛者更有可能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或導致他人死亡。

過往香港案例顯示,不小心駕駛與危險駕駛往往只在一線之差,但判刑卻可差天共地,因此常常成為上訴的主題。

例如,輕微的不小心駕駛一般只判處罰款,即使監禁也是短期的(不多於6個月),但危險駕駛便很難避免被處監禁,且刑期通常較長(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為例,最高可處監禁7年)。

本文概述構成不小心駕駛與構成危險駕駛的分別。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至於危險駕駛,《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定義為:(a)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b)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不小心駕駛常以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被檢控,典型例子包括有因煞車不及撞到前車、切線時與其它車輛碰撞、沒有查看清楚倒車、衝紅燈等。

然而,視乎有關的情況,這些駕駛行為亦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

例如,若以高速衝紅燈而妄顧正在過斑馬線的行人,此駕駛方式明顯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水平及客觀地屬危險。

非法賽車亦明顯屬危險駕駛。

 在斷定是否構成危險駕駛時,法庭會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及所有有關因素,包括道路性質、路面情況、車速、是否有違反其它交通規則或觸犯交通罪行等,被告預期會知悉及已知悉的情況等。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危險駕駛只取決於駕駛方式而非駕駛導致的後果,即交通意外的傷亡程度一般不會影響是否罪名成立(但會影響判刑)。

 以上資料僅供一般參考,讀者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作者:… Postedin:Knowledge 29/01/2022 數據中心通常用於安置電腦系統及相關部件的設施,例如電信和儲存系統。

一般它包含備用電源,資料通信連接,環境控制(例如空調、滅火器)和各種安全裝置。

大型資料中心消耗的電約可與一個小城鎮工業業務規模一樣多。

目前,在香港設立數據中心不需要取得政府批准或申請任何牌照。

對於設立數據中心的機構的要求與一般商業機構大致相同,只需要有商業登記證即可。

在港設立數據中心的主要困難在於選址、硬件採購以及電源供應方面的挑戰。

如果客戶擬運營方式為租賃已在香港具備數據中心的運營公司信息機房,而非自行直接從無到有地設立數據中心,所以此處涉及的合規問題理論上來說主要由運營公司負責。

但是客戶在選擇運營公司時應對這些方面進行盡職調查,或確保其合規性。

選址一般來說,設置數據中心的選址途徑有以下幾種:-重建或改裝現有工業大廈;在政府售賣的未發展土地上設置;或在公開市場購買或租用土地/樓面空間。

 1.重建或改裝現有工業大廈香港有許多現有的工業大廈,由於其天花板挑高、單位間隔可彈性調整、樓面負荷量大以及租金較一般商業樓面低廉的種種優點,是數據中心選址的熱門地點。

但是,現有的工業大廈位處地段的土地契約上一般都包含土地使用及其他方面的限制。

若要在該等工業大廈設置數據中心,需查閱地契是否已准許作數據中心用途。

業主可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土地契約或改變土地及建築物之用途豁免書。

 2.購買或租用商業土地/樓面空間另一種方式是通過購入或租用商業大廈及公開市場上的商業樓宇或其他土地或樓面做數據中心之用,但是即便如此,仍需確定相關地契中的土地用途限制是否允許該大廈用作數據中心。

 3.在政府售賣的未發展土地上設置根據香港的土地規劃制度,土地會按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劃作不同用途。

數據中心可設於大綱圖規劃作“商業”、“工業”、“其他指定用途(商貿)”、“其他指定用途(工業邨)”及“其他指定用途(混合用途)”用途的土地。

上述規劃用途已准許有關土地作“資訊科技及電訊業(包括數據中心)”之用。

就劃為“綜合發展區”用途的土地而言,如擬用作設置數據中心,則須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

 作者:司徒博雅律師歡迎透過電郵[email protected]聯絡我們進行查詢。

Postedin:Knowledge 07/09/2021 沒有什麼是比聽到兒童擄拐更讓人沮喪的,就算它是由兒童的父或母其中一方所為。

然而,每年仍有兒童擄拐事件發生,也有一些公開的判決指出法庭別無選擇,只能介入以決定兒童的福祉。

在香港,由父或母其中一方所為的兒童擄拐受到《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香港法例第512章)(下稱《條例》)管轄,而透過《條例》,《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下稱《公約》)正式在1980年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份。

 根據《條例》規定,律政司司長獲指定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樞當局,須與海外締約國合作以確保遭不當遷移與扣留在香港或帶往海外的兒童可以迅速被交還到慣常居住地。

《公約》第三條訂明,在以下情況下,將兒童遷移或扣留須視為不當: 該項遷移或扣留侵犯根據該兒童在緊接被遷移或扣留之前慣常居住的國家的法律所給予任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的管養權(不論是共同或單獨獲得該管養權);及該等權利在進行該項遷移或扣留之時已實際行使(不論是共同或單獨行使該等權利),或若無該項遷移或扣留,該等權利本會如此行使。

 「遷移」與「扣留」這兩個重要的詞已被作出簡潔的定義,前者指兒童被帶離其慣常居住地,而後者則是指兒童在其慣常居住地以外的地方逗留超過一段有限時間。

一旦不當遷移與扣留被證明,法庭須要考量兒童的慣常居住地並決定是否作出交還兒童的命令。

  首先,兒童只可以有一個慣常居住地,且請求交還兒童的父或母有責任提出證據以說服法庭作出交還的命令。

此外,與其他和兒童有關的法律程序相似,慣常居住地的決定也是以兒童為中心,因此法庭會考慮如何促成兒童的最大利益。

法庭或會考慮居住地的穩定性,這不僅僅與申請交還兒童的父或母的意願有關,更須要衡量案件事實作出決定。

 其他法庭或會考量的因素包括居住品質與整體情況,例如兒童已在某地居住多久,且這些考量可能會包含主觀因素如意願。

 考量到這種申請與案件事實有高度關聯,專業的法律意見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如果您發現您的孩童在沒有您同意的情況下被另一位父或母帶往海外,您應該立刻考慮作出申請,要求交還孩童以保障您的管養權。

… Postedin:Knowledge 25/08/2021 倘若法庭辦妥好該離婚訴訟有關子女的事宜,法庭便會處理相關的財務事宜。

這也比稱為“附屬濟助”(在美國則統稱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

首先,由於考慮因素繁多,所以香港的離婚財產分割並沒有時定的公式。

此外,法庭還需遵循公平原則,防止任何性別或家庭角色引起的歧視。

 在之前的文章我們亦討論過兒童的權益是首要的考慮,而這原則同樣適用於附屬濟助。

換而言之,在法庭考慮雙方的需要前,必須先滿足子女的需要。

經典的例子是在整段婚姻中,一個照顧孩子的家庭主婦比一直工作的丈夫需要更多的經濟援助。

因此,雙方的需要也是法庭在決定婚姻財產分割時要考慮的因素。

 一旦滿足到雙方的需要,法庭將考慮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況,同時亦會考慮到以下因素:-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 顯然易見,該列表並不是詳盡無遺而每個案例都取決於其獨特的事實狀況。

再者,如果沒有全面及坦誠地披露所有財富資產,法庭便無法作出決定。

因此,我們需要明白,如果律師不全面調查您的資產,他們就無法提供合適的法律意見。

同樣,法庭所採取的程序會要求雙方提交一份詳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通稱為“表格E”),以提供其財富資產的完整概覽。

表格… Postedin:Knowledge 17/08/2021 在本行近期拍攝片段中,司徒律師輕鬆地道出了一句「結婚求其,離婚認真」,不幸地,這句「戲言」非常準確地反映現實。

在這個法律解說系列,我們會討論客戶在離婚訴訟中需要考慮哪些重要項目。

 比如一對在本港的夫婦,他們在香港居住近十年,結婚四年。

夫妻結婚一年後誕下子女。

可惜,兩人的婚姻出現不能挽救的分歧,他們選擇了分開,並在香港展開離婚訴訟。

 很多人認為離婚的家長應該「爭」撫養權。

事實上,法庭在處理子女事宜時,所謂的「撫養權」其實涉及三個範疇:管養權(custody)、照顧及管束權(careandcontrol)及探視權(access)。

社會普遍有一個錯誤觀點,就是家長必須爭取單方面管養權。

但事實上,『共同』及『單方』管養權在現今法庭已幾乎變為純粹學術討論,因為就算其中一方的家長獲到單獨管養權,也不代表他/她可以為牽涉子女的事宜單方面作決定。

因此,如果雙方家長可以高度合作,法庭會鼓勵他們盡力達致共同管養子女,以避免增加訟費及浪費時間。

無論如何,當家長向法庭提出任何關於照顧子女的安排時,他們必須謹記,法庭的首要考慮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決定好管養權之後,下一步是處理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以及探視權。

 … Postedin:Knowledge 07/08/2021 知名網路影片「查理咬我手指」(CharlieBitMyFinger)以Non-FungibleToken(“NFT”)形式拍賣,最終以約76萬美元(約港幣5.9百萬)成交。

著名數碼藝術家MikeWinklemann,更為人所知的是“Beeple”,他精心製作了5,000幅日常畫作的合成圖,創作出可能是當下最著名的NFT之一,“EVERYDAYS:The… Postedin:Knowledge 06/08/2021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國委託公證|疫情困境下,如何完成內地買賣樓手續?》中提到,在中港兩地封關的情況下,如何辦理委託書的公證,交由身處內地的受託人/被委託人代為辦理樓宇買賣手續。

在此期間,我們亦收到不少關於繼承內地遺產的查詢。

藉此機會,向大家介紹一下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有關的流程和手續。

 (在本文中,香港居民代指香港身份證持有者,包括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

 首先,我們從第一個問題入手:被繼承人(即死者),是否立有遺囑? 為了不將問題複雜化,我們先介紹有關內地不動產的繼承。

 有遺囑大家普遍比較關心的問題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立下的有效遺囑,是否可在內地獲得承認和執行?一般情況下,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

”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簡單的說,香港居民若生前經常居住於香港,其在香港立下的遺囑,應當適用香港法律去認定遺囑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具備效力。

若在香港法律下,遺囑成立且有效,則在內地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從而,在死者過身後,繼承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

那麼,如何判斷香港遺囑是否有效呢?一般認為,遺囑若經過香港法院原訟法庭認證,即具備法律效力。

 案例支持。

2021年3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第三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13-“赵某等诉邹某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號:(2019)粤06民终220号】,則承认了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

該案例的典型意義在於:內地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來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從而保護香港繼承人在內地的財產權益。

 … Postedin:Knowledge 私隱政策 私隐政策 PrivacyPolicy  |   免責聲明 免责声明 Disclaimer  |   使用條款 使用条款 TermsofUse  |   聯絡我們 联络我们 ContactUs ©2013-2021SUNLAWYERSLLPallrightsreserv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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