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刑罰 - 香港善導會法院社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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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指犯事者所犯之罪行理應以監禁作懲罰。
而經慎重考慮犯事者背景而准許犯事者無須即時入獄,但在緩刑期間必須保持社會安寧,行為良好,不再犯法,否則將會按刑期而即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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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刑罰
判刑前可索取的報告
被告被判罪名成立,法官便需作出判刑。
但若法官認為需要先行索取有關報告以更加瞭解被告的背景等因素來考慮對被告的判刑,一般而言,報告有以下數項:
1. 背景報告
2. 感化官報告
3. 社會服務令報告
4. 精神科醫生報告
5. 心理專家報告
6. 醫療報告
7. 戒毒所報告
8. 勞教中心報告
9. 更生中心報告
10.教導所報告
11.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YOAP)報告
常見刑罰種類
考慮罪行本身的嚴重性及類型、法律所容許的刑罰、支持求情的事實及被告的案底紀錄、年齡及背景後,常見的刑罰種類有以下數項:
1.監禁
監禁是本地最嚴厲的刑罰,犯人需要在一段指定期間內被囚禁,而監禁之最長刑期是終身監禁。
2.緩刑
緩刑是指犯事者所犯之罪行理應以監禁作懲罰。
而經慎重考慮犯事者背景而准許犯事者無須即時入獄,但在緩刑期間必須保持社會安寧,行為良好,不再犯法,否則將會按刑期而即時監禁。
某些罪行並不可判處緩刑,這些罪行列於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內,其中包括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
另外,緩刑只適用於被判監禁不超過兩年的犯人。
3.簽保守行為
簽保守行為並非一種刑罰,被告獲控方撤銷檢控,並自願向法庭作出承諾在法庭指定的時限內行為良好,保持社會安寧,不再干犯或企圖干犯同樣的行為。
而法庭在該命令中下令被告須自簽某個金額作承諾,該筆自簽金額無需繳交。
但是,若被告在守行為期間再度犯事而遭受檢控,則除要繳交該筆自簽金額外,新犯罪行亦會另外處罰。
控方會在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下不提證供起訴,對被告而言,因沒有被正式定罪,並不會留下刑事定罪記錄。
4.社會服務令
在作出有關命令前,法庭會先索取一份社會服務令報告。
年齡在14歲或以上,因觸犯的控罪而可被判處監禁的話,法庭可考慮判以社會服務令。
犯事者須在12個月內,完成法庭指定的服務時數(最高為240小時)。
履行社會服務令的時間及工作性質均由感化官安排,工作為無償的社會服務工作,工作種類繁多,例如剪草、清潔、簡單維修、協助籌辦弱能人士或老人服務活動等。
5.戒毒所令
在作出有關命令前,法庭會先索取一份戒毒所報告。
犯人在等候報告期間會暫時被囚禁在監獄或羈押所。
如報告顯示有毒癮,可能會被判入羈留式的戒毒所,目的是要他們在該處接受治療及改過自新。
6.感化令
在作出有關命令前,法庭會先索取一份感化報告。
感化令是一項監管性較強的刑罰,由法庭判處犯事者接受感化服務,其個案會交由社會福利署的感化主任負責督導不同年齡的犯事者,遵守感化令的規定:包括工作、生活、讀書的安排。
感化令一般為期1至3年並常有以下附帶條件:
- 讀書、工作及居住必須依照感化官指示
- 定期會見感化官(通常每月1次)
- 遵守感化令所作出的要求,其中可包括參與戒毒療程、輔導小組、會見精神科醫生或心理專家、定期驗尿、宵禁
如違反感化令,法官可撤銷感化令並就原先的控罪再重新判刑。
7.罰款
罰款是最常見的刑罰之一,一般裁判法院最高罰款為港幣10萬元。
被告人可即時繳交全部罰款,或可向法官申請於一段時限內付清(又或分期付款),而一般不過28天為限。
若被告人於指定時限內未能付清該罰款,他/她須於限期內向法院總務室申請延期,通常可於即日獲安排在第一庭處理。
8.吊銷駕駛執照
犯事者犯了嚴重的交通罪行,例如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無第三者保險而駕駛車輛等等,均有機會被吊銷駕駛執照。
9.醫院令
此項命令適用於患有精神病的犯人,分有限期醫院令及無限期醫院令。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法庭可下令將某人羈留在警察監視的醫院病房內。
如果案情嚴重而醫生未能預計犯人何時才可出院,法庭便未必會訂明羈留時期。
只適用於青少年罪犯的刑罰
法例限制了對兒童及少年罪犯判處監禁刑罰,根據《少年犯條例》:
- 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
- 10至13歲的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
- 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
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第109A條:
對任何年屆16歲或超過16歲而未屆21歲的人,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但不適用於某些「例外罪行」,例如誤殺、行劫、猥褻侵犯等。
1.教導所
在作出有關命令前,法庭會先索取教導所報告。
適用於14至20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刑期由6個月至3年不等。
2.更新中心
在作出有關命令前,法庭會先索取更新中心報告。
適用於14至20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刑期由3個月至9個月不等。
3.勞教中心
在作出有關命令前,法庭會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適用於14至24歲的男性犯人,著重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
21歲或以上犯人,刑期為3至12個月;不足21歲犯人,刑期為1至6個月
4.感化院
為10至15歲的男性犯人而設,由社會福利署管理,刑期由1年至3年不等
5.羈留院
為10至15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而設,由社會福利署管理,最高刑期為6個月
6.警司警誡計劃
當一名介乎於10歲至未滿18歲的青少年干犯罪行,若警方有充分證據提出起訴,便可按正常程序進行檢控,將犯案者送交法庭審訊,或根據警司警誡計劃處理該青少年罪犯。
在警司警誡計劃下,一名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行使酌情權,對青少年罪犯作出警誡而不提出起訴,而涉案青少年須接受警方監管,為期2年或直至該名青少年年滿18歲為止(兩者中以較短的期限為準)。
在決定是否以警司警誡的手法處理案件時,必須考慮以下因素/符合以下條件:
- 有充分證據提出檢控;
- 涉案罪犯自願及明確承認罪行;
- 涉案罪犯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進行警誡;
- 罪行的性質、嚴重程度及普遍性;
- 涉案罪犯過往的刑事紀錄;及
- 原訴人的態度
警司警誡並非刑事定罪。
故此,犯案人並沒有責任披露此警誡,亦不會留下刑事紀錄。
7.總警司警誡
自2008年起,警方將青少年警司警誡計劃引伸到長者,65歲或以上無案底長者犯罪,只要案件性質輕微,並無涉及傷人、毒品及性罪行,有機會以總警司警誡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節錄或轉自:
電子版香港法例http://www.legislation.gov.hk
太陽報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80117/20080117032801_0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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