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型权威-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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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型權威(英語:Rational-legal authority)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统治与管理,法理型权威源自规则与管制,典型的是有文字记载的法律、诉讼程序或行为守则。
法理型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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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型權威(英語:Rational-legalauthority)是以法律為依據進行統治與管理,[1]法理型權威源自規則與管制,典型的是有文字記載的法律、訴訟程序或行為守則。
換言之,權力是由法律所賦予,民眾的服從是基於現實理性,與領袖的個人特質無關,官僚組織或科層制的領袖屬於此一類型。
其又稱為「理性權威」,「法型權威」,「理性管制」,「法理管制」或「科層權威」,是一種領導的形式。
在這種形式下組織或政權的權威很大程度與法制上的理性、合法性和科層制度連繫。
根據這種分類的方法,二十世紀大多數的現代國家,皆以法理型權威的形態實行統治。
社會學中,法理型權威的概念來自於馬克斯·韋伯「三種統治形式(英語:TheThreeTypesofLegitimateRule)」理論(這是其中一種社會學家用以為政府分類的其中一個方法);相比法理型權威,另外兩種則為傳統型權威和感召型權威。
這三種統治形式都是韋伯心目中理型的例子;對他而言,歷史上該些形式都會以混合的情況出現。
在傳統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來自於傳統;在感召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來自於統治者個人的人格及領導才能;而在法理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則來自法制及科層制度。
目次
1法制理性及合法性
2現代國家的建立
2.1現代國家
3法理型領袖
4參見
5參考文獻
法制理性及合法性編輯
在法理型權威中,合法性來自於一個法律秩序及在其中產生的法律。
韋伯定義「法律秩序」為一個系統:在這個系統中,規則的產生和遵行被賦予合法性,皆因它們和其他規則的產生和遵行方法同出一轍。
再者,規則的執行和「合法使用武力」的情景,則被賦予由政府機關全權處理。
現代國家的建立編輯
韋伯指出,以法理型權威為本之現代國家的建立,是由西方文明世界中獨有的父權及封建權力鬥爭中衍生出來。
現代西方國家建立的條件是:
行政手段及控制方法由中央單位,透過穩定而歸一的稅收系統和武力的使用,統一集合起來
立法體系統一集合
建立了一個依附中央單位的官僚系統他認為上述元素在不同的時間或地點皆出現過,但只有在西方文明世界他們才能一起出現。
以下是驅使他們一起出現的條件:
法理型權威的建立(不同的西方階級群組驅使其建立)
現代科層組織的建立。
這進而需要:金錢經濟的發展:官員以金錢而非實物(如土地)作為獎賞
行政工作質化及量化的擴張
行政中央化及變得更有效率現代國家編輯
根據韋伯所言,現代國家的存在是當一個政治共同體擁有:
一個透過立法體系建立及定義其角色的行政和法律制度(制度可適時由立法體系改變)
一個在其管轄權下,能對所有公民及行動而行使的權威
一個在其管轄權下,合法使用武力的權利的時候。
對於韋伯的定義,一個重要的特徵是:現代國家是一個科層制度。
絕大部份二十世紀以降的現代國家,皆屬於這種國家類型。
法理型領袖編輯
大部份的現代科層官員及政治領袖皆是這種權威下的代表。
官員:
不受個人因素所限
向更高權威負責
其委任是以操守及資歷/技術為考慮
須無差別地執行受委派的職務
其工作為全職
其工作的獎賞為薪金或一個升職的前景政治家:
為自己的行動全權負責
需符合法治與正當性的公共行為
應在普選的條件下,利用個人的吸引力勝出選舉參見編輯
傳統型權威
感召型權威參考文獻編輯
朱貽庭(編).《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2.
彭克宏(編).《社会科学大词典》.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89. ^鞠健.新时期中国政治稳定问题研究.中共黨史出版社.2008[2018-12-30].ISBN 978-7-80199-966-5.(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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