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偵辦侵害營業秘密犯罪態樣分析 - 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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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以抽取式儲存媒體重製,轉職至競爭廠商後使用。

離職前以紙本列印攜出,轉職至競爭廠商後使用。

離職前竊取內含機密資訊之實體,帶槍投靠競爭廠商抬高個人薪資、分紅。

離職前私下備份,攜赴大陸地區為競爭廠商籌建工廠及生產線。

離職前將檔案上傳雲端,或拍照備份。

受離職前公司主管人情壓力或利誘而洩漏營業秘密。

承攬標案簽訂保密契約,未經授權重製申請專利。

案件不起訴原因 本局移送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梗概如下: 被告離職時點在營業秘密法增訂刑罰前,案關技術已申請專利即非營業秘密,告訴人事前未列明營業秘密內容範圍,無合理保密措施。

告訴人與被告和解後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應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甲雖將機密檔案以電子郵件寄給競爭廠商乙,然查乙係被動收取郵件,而非主動要求甲洩漏,亦未將郵件所附營業秘密使用於乙所屬公司,故僅起訴甲,乙獲不起訴處分;又被告甲將部分郵件寄回個人信箱,縱有違反告訴人資安規定,然未外流至公司以外之人,難認有意圖不法利益之故意,故此部分甲獲不起訴處分。

企業未構築合理保密措施部分企業未將營業秘密之保護,落實於員工教育訓練及資安保密規範,往往在營業秘密遭受侵害後,才回過頭來拼湊、建構保密措施。

例如僅於員工到、離職時要求簽立制式之保密與競業禁止合約,卻未明確定義何種資訊屬於公司營業秘密,亦未於工作規範上將營業秘密與一般資料加以區別;或平時任由員工將營業秘密置於公務筆電攜出公司,至其轉職至競爭廠商後,才主張為該員工擅自重製等。

企業將資料概括認定為營業秘密部分企業提告時,一籃子認定數百至數萬筆資料均屬營業秘密,致被告對其中數筆提出反證,輕易削弱告訴人提告之可信度,並影響偵辦期程,耗費大量人力及鑑識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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