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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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PDF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英 公發布日: 民國24年01月01日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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