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一章公共危險罪 - 六法全書 -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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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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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  刑事類暨其關係法規 ->  實體法目 -> 刑法 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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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法第一一章公共危險罪第一百七十三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 ...
刑法. 第一一章公共危險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 2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
- 3公共危險罪構成要件是什麼?飆車、縱火恐處有期徒刑! - 法律 ...
根據刑法第185條的妨害交通罪所述,飆車活動若妨害交通的情況,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使人重傷,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使 ...
- 4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5公共危險罪 - 新學林
罪.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章共有三十四個條文。本罪章規定處罰之罪名計 ... 刑法分則. 新論. 第一百七十三條放火或失火燒燬有人之住宅建築物礦坑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