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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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的在期及開會時間各有不同:國大代表的任期原本為6年,但自第三屆(民國85 ... 立法委員的待遇屬於「有給職」,即每個月固定領有一定金額的薪水,每位立法委員每 ...   民意代表的在期及開會時間各有不同:國大代表的任期原本為6年,但自第三屆(民國85年5月20目)起改為4年一任,連選得連任。

此外,國民大會遇有補選副總統,罷免或彈核總統、副總統案,修憲案,行使同意權,及5分之2以上國大代表請求召集會議時,得召開會議。

立法委員的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第一次從每年2月~5月底,第二次自9月~12月底,因議案審議的需要得延長開會時間,通常第一會期會延到7月中,第二會期會延到1月中。

省/直轄市議員、縣/省轄市議員及鄉鎮/縣轄市民代表等地方民意代表,任期均為4年,連選得連任。

各級地方民意代表的開會時間有所不同,多則l年有200多天(省議員),少則l年僅有60天(鄉鎮/縣轄市代表)。

以台北市議會為例,第一次會期從每年3月~6月,第二次從9月~2月,每次會期大約開會60天,因議案審議的需要時得延長開會時間。

另外,臨時會的召開由市長或3分之l以上議員請求,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會期不得超過10天。

  在待遇方面,國大代表是屬於「無給職」,也就是說,沒有固定的薪資收入,但每次依法出席會議時,每月得領取14萬2千多元的出席費,另外在集會期間,得支領膳宿及交通費用。

立法委員的待遇屬於「有給職」,即每個月固定領有一定金額的薪水,每位立法委員每月支領14萬2干多元,另外還有延會費、公職人員補貼、選民服務費和津貼等。

由於地方民意代表依法為無給職,因此各地方議會均以各種名目編列預算「補助」議員。

以台北市議員84年度的預算為例,每月領取議員法令研究費5萬3千3百元,選民服務費4萬8千6百元,議員助理補助費12萬元;台北縣議員於開會期間每天領取7百元的出席費,另外全年可領取研究費3萬元,選民服務費2萬元,車馬補助費2千元,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慰問金8萬5千元,及年終獎全。

所有的民意代表均享有公務人員保險或民意代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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