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輔組|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10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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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7015號函「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15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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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學生宿舍管理住宿生管理規定學生獎懲規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1060120
學生獎懲規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1060120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04.2.13 校務會議通過105.1.21 校務會議通過105.6.30 校務會議通過106.1.20 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本要點係依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9條」、教育部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7015號函「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15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三條 學生獎勵與懲罰之遵循原則、懲處輕重之參考及應採下列措施: 一、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六)懲處後,若學生或家長對懲處有意見,可於收到懲處通知單後二十日內,向本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七)平等原則: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有差別待遇。
(八)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九)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十)保密原則: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十一)輔導原則:學校應本於教育理念,積極正向輔導學生。
二、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三、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第四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與學校課外活動,有優異表現者。
四、拾物不昧者。
五、整潔秩序競賽表現優異者。
六、運動競賽時能發揮運動精神者。
七、熱心參與為公服務者。
八、主動扶助老弱殘障者。
九、按時繳交週記或其他作業,內容充實者。
十、製作學校或班級相關宣傳壁報,生動、活潑、切合主題者。
十一、對個人負責之公共區域,能積極負責保持整潔者。
十二、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三、作業抽查成績優良者。
十四、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第五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異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全學期擔任班級幹部積極負責,表現優異者。
四、全學期擔任宿舍幹部或專車車長積極負責,表現優異者。
五、全學期擔任學生或社團組織幹部積極負責,表現優異者。
六、全學期擔任學校糾察積極負責,表現優異者。
七、全學期擔任義工積極負責,表現優異者。
八、熱心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增進校譽者。
九、拾物(金)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十、能主動向學校提出具體建議,對團體或同學權益有顯著助益者。
十一、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有顯著成效者。
十二、校內外運動競賽成績優異者。
十三、其它合於記小功者。
第六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一、獲上級單位或其他政府機關評選為績優團體或個人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全國競賽活動成績突出,表現優異,能增進校譽者。
三、在校外因優異表現獲公開表揚,有具體事實者。
四、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第七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頒發獎品、獎狀、獎金: 一、累記滿3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有特殊義勇行為或舉發重大不法活動,足為同學楷模者。
三、德行及學業總成績特優者。
四、其他合於頒發獎品、獎狀、獎金者。
第八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一、公然侮辱師長,情節較輕者。
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四、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六、不按規定進出校區,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七、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八、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九、對個人負責之公共環境區域,未盡整理之責,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 嚇他人,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一、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二、擔任幹部不能克盡職責,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三、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而係初犯者。
十四、無故逾時完成註冊手續,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五、無故未參加愛校服務,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六、擔任幹部不能以身作則,損害團體榮譽,影響工作推展,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者。
十七、無故不參加重大集會或比賽,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八、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九、以文字、圖畫、言語或網路等方式,散布他人非屬事實行為者,且散布之內容已讓第三者見、聞。
廿十、早自習、午休、升降旗未到或上課遲到累計達3次者。
廿一、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廿二、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廿三、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廿四、到校前酗酒,身上帶酒味經酒測不合格,影響班級學習環境,情節輕微者。
廿五、經教官或師長校外巡查發現遲到逗留校外行為,初犯者實施站立反省,再犯 仍不聽從勸導者。
第九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一、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二、拾物(金)據為己有者,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三、故意攀折花木或蓄意破壞公物,情節嚴重者,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四、上課期間未循正常請假手續擅自離校,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
五、上課/集會期間不遵守課堂/集會秩序,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六、吸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情節尚非重大者。
七、同學交往逾越常規或言行失當,情節嚴重(如公然愛撫、親吻等行為),致危害 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八、非休閒時間在教室內玩牌或下棋,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
九、蓄意欺騙師長,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
十、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一、不遵守請假規則,情節嚴重者。
十二、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及違禁物品,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四、無故規避公共服務,情節嚴重者。
十五、非住宿生:擅入宿舍,初犯予以小過以上處分。
十六、以言語、文字或動作,對待他人,使他人做出違反意志之行為(如洗衣服、代買物品等)或恐嚇、捉弄他人者,予以小過乙次以上處分。
如行為涉及法律責任時,則再另依相關法律處理。
十七、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八、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九、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廿十、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廿一、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尚非重大者。
廿二、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廿三、毆打他人,情節輕微者。
廿四、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輕微者。
廿五、有竊盜行為,但有悔意者。
廿六、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情節尚非重大者。
廿七、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廿八、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 嚇他人,勸導不聽,再犯者。
廿九、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 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三十、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 者。
三一、到校前酗酒,身上有酒味且經酒測不合格,影響班級學習環境,屢勸不聽或 情節嚴重者。
三二、深夜(超過22:00)在外遊蕩,遭師長勸導後仍不聽從,情節輕微者。
第十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學生考試規則第(九)條者。
二、翻牆進出校園,情節嚴重者。
三、於公開場合侮辱、毀謗執勤糾察,情節嚴重者。
四、於公共場所吸菸、嚼檳榔、酗酒或經告誡不知改正,情節嚴重者。
五、無照騎乘機車,情節嚴重者。
六、毆打同學成傷,情節嚴重者。
七、公然辱罵或動手毆打師長,情節嚴重者。
八、有賭博行為,情節嚴重者。
九、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情節嚴重者。
十、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情節嚴重者。
十一、擔任幹部徇私舞弊,破壞團體榮譽,影響同學權益,情節嚴重者。
十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十三、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佈告,情節嚴重者。
十四、出入不正當場所或違反法令規定滯留時間,情節嚴重者。
十五、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嚴重者。
十六、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七、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十八、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十九、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槍砲彈藥者。
廿十、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 者。
廿一、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嚴重者。
廿二、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情節嚴重者。
廿三、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廿四、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廿五、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廿六、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 嚇他人,情節嚴重者。
廿七、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 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 或其他物品,情節嚴重者。
廿八、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未滿18歲之學生 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廿九、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者。
三十、深夜(超過22:00)在外遊蕩或在KTV、網咖,遭校外會或警察登記糾舉,情 節嚴重者。
第十一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留校察看: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叫唆外人進入學校打架滋事者。
三、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學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有偷竊或勒索行為者。
五、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並經法院判定刑責者。
六、吸食或注射各級毒品者。
七、累計記滿3大過者(功過相抵後)。
八、違反學生考試規則第(十)條者。
第十二條 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 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 導室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
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 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學生違規後,應衡量其行為動機、家庭因素、身心健康等,如屬於心理層面問題, 則應轉介至學校輔導室或相關心理輔導機構接受心理輔導。
第十四條 學生攜帶「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中列舉之刀械、槍砲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第一、二、三級毒品或觸犯法律條文者,得視情節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 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 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 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但會 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 定後公布。
五、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 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
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 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六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 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住宿生於宿舍內之獎懲依住宿生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全校教職員均有對學生之獎懲建議權,記小功、小過以下之獎懲簽會導師後,由 學務處主任核定。
記小功、小過之處分應加會導師、科主任及輔導室簽註意見, 大功或大過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簽陳校長核定。
學生在校行為,校規 無明確規定相關獎懲時或雖校規已有明確規定,然盱衡學生行為犯意及輔導,經 學務主任、校長核定,則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評議。
第十九條 學生之特別獎勵,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報請校長核定辦理。
第廿十條 留校察看完成銷過程序後,提陳校長核定後執行。
第廿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所受之處分,得依據「學生改過遷善實施要點」申請銷過。
第廿二條 學生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應列舉事實與依據,以書面方式通知家長。
第廿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獎懲適用本要點,遇有特殊狀況時應本個別化教育精神個案處 理。
第廿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
其他學校學 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第廿五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 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第廿六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
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 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廿七條 一、申訴規定: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學 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提供學生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 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 二、學生對於學校之懲處,如認為違法或不當,可於收到處份通知書二十日內, 向本校申訴委員會投訴(申訴窗口為輔導室),請求救濟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 、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第廿八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佈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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