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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30200329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93年01月16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17、25、29條(民國93年01月13日版)
要 旨:
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項申請文件效期
及申請程序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全文內容: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各項申請文件效期及申請程序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七條、第
二十九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附件:
壹申請文件效期及申請程序:
一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之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
(一)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六十日內之求才證明書、無違反勞工法
令證明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
(二)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一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製造業
重大投資案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分初次招募、入國引進、重新招募、遞補等程
序如下:
(一)初次招募及入國引進:
1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
投資案:
(1)雇主應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
(2)初次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二年
內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五條規定
聘僱國內勞工,並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聘僱國內勞
工之名冊正本、聘僱國內勞工其聘僱期間滿三個月且申請當月
前一個月之工作總時數達一百十二小時以上之在職切結書正本
、原住民或身心障礙勞工之勞保卡及其戶籍謄本或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如聘僱原住民或身心障礙之國內勞工需檢附)、審查
費收據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2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
(1)雇主應於重大工程開工日前六十日內,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
場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就招募不足人
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招募外國人。
(2)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依本標準第十九條規定進用國內
勞工,並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進用國內勞工名冊正
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分包工程契約書影本(國
內勞工為工程分包商所聘僱而申請者需檢附)、審查費收據正
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但經中央
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進用國內勞工二人,得申請引進新聘
僱外國人一人。
(二)重新招募及入國引進:
1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四個月
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經認定符合本標準規
定條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一次核發重
新招募許可,未於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提出
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裁量予以扣除該部分之外國人人數。
但
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者,有
下列情事時,應依下列程序申請重新招募:
(1)營造工作:重大工程工期達三年六個月以上者,雇主應於外國
人展延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重新招募。
(2)家庭幫傭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
途解約提前出國者,雇主得於外國人預定出國日前四個月內申
請重新招募。
2前項重新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得選擇下列程序之一申請新
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1)原聘僱之外國人出國後六個月內,雇主得檢具申請書、招募許
可函影本、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
核備函及名冊影本、出國之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出國證明
文件正本、審查費收據正本,就許可重新招募人數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但原聘僱之外國人於核發
重新招募許可前已出國者,於重新招募許可發文日起六個月內
,雇主得就許可重新招募人數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2)原聘僱之外國人出國前三十日內,雇主得以切結外國人遵期出
國方式,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出國之外國人名冊正
本、雇主提前申請新聘僱外國人入國引進之切結書正本、當地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及名冊影本
、審查費收據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之
入國引進,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並
於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後十五日內,檢具出國之外國人名冊及出
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三)遞補: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
或死亡,雇主未於外國人出國或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遞補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裁量扣除該部份之外國人人數。
貳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依下列工作類別檢附文件:
(一)海洋漁撈工作:
1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
但漁
船總噸位二十頓以上之漁船,免附小船執照。
2最近二年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但漁
船所有人為自然人者,免附。
(二)家庭幫傭工作:
1雇主及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2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來華投資或
工作申請案需檢附)。
3外國人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以外資來我國投資金額達標準申請
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4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以公司
營業額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5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以年薪或月薪
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三)製造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重大投資案之證明文件正本。
2最近二年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3會計師查核公司財務健全之證明文件正本。
但申請聘僱第二類外
國人人數未達三十人者,免附。
(四)營造工作:
1重大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2工程主辦機關所出具規定收取工程投標單之始日日期證明正本。
3最近二年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4招募期間聘僱國內勞工之勞保卡影本(國內招募期間聘僱國內勞
工者需檢附)。
5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或政府
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參
與重大公共建設之證明文件影本(以上開工程申請者需檢附)。
6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經濟建設投資之證明文件影
本(以事業單位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申請者需檢附)。
7民間投資業者統籌分配計畫工程內之各項工程得申請聘僱外國人
人數分配表及擔任雇主聲明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
民間投資重大經建工程需檢附)。
(五)機構看護工作:
1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
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
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3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
院申請者需檢附)。
4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5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
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6最近二年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六)家庭看護工作:
1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2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被看護者本人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被看護者在我國無
親屬申請者需檢附)。
4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
申請者需檢附)。
5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案需檢附
)。
(七)雙語翻譯工作:
1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2受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3最近二年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4受委託管理第二類外國人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
數及國籍)。
但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
附。
(八)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1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2最近二年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3受委託管理第二類外國人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人
數及國籍)。
二申請重新招募許可除應檢附初次招募許可之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
文件:
(一)招募許可函或接續聘僱核准函影本。
(二)聘僱許可函或展延聘僱許可函及名冊影本。
(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及名冊影
本。
(四)原住民或身心障礙勞工之勞保卡及其戶籍謄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
本(製造業重大投資案聘僱原住民或身心障礙之國內勞工需檢附
)。
(五)招募期間聘僱國內勞工之勞保卡影本(製造業國內招募期間聘僱
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六)勞雇終止契約書影本(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中途解約出國申請
者需檢附)。
參本辦法第十七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審查費收據正本。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結果表正本(外國人入國
第四日至第十五日出國者需檢附)。
三聘僱許可函或展延聘僱許可函及名冊影本(外國人入國第十六日出國
者需檢附)。
四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或不予核備函及
名冊影本(外國人入國滿六個月出國者需檢附)。
五遞補許可函及名冊影本(再度遞補者需檢附)。
六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連續曠職
三日失去聯繫,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需檢附)。
七雇主及受照顧人或被看護者之戶口名簿影本(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
申請者需檢附)。
八工程主辦機關開具之重大工程預定完工證明文件(重大工程申請者需
檢附)。
肆本辦法第二十九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招募許可函或接續聘僱核准函影本。
二聘僱許可函或展延聘僱許可函及名冊影本。
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及名冊影本。
四聘僱外國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應貼妥一吋相片,且每滿五
人填寫一張名冊)。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但聘僱
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七雇主及受照顧人或被看護者之戶口名簿影本(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
申請者需檢附)。
八工程主辦機關開具之重大工程預定完工證明文件(重大工程申請者需
檢附)。
九雇主聲明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再展延六個月後不以該工程引進外國人
切結書正本(重大工程申請再展延聘僱許可,且工程預定完工期限在
六個月以上者需檢附)。
伍檢附文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所附文件,除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校或航
空公司核發或開具之證明文件及審查費收據正本外,應加蓋申請人印
章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二雇主檢附第二類外國人之學歷文件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
證,其學(經)歷證明文件之文字非中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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