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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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二編分則 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5-3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316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318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318-1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8-2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19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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