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刑事訴訟法修正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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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警調人員以隨行監控之防逃方式,不僅欠缺法律明確規定,而且耗費人力、物力,實際亦難有效防阻被告逃匿,嚴重斲傷司法威信。

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授權法官、檢察官得命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法制局 業務職掌介紹 重要通過法案 研究成果 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 活動翦影 組織圖 重要通過法案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重要通過法案 刑事訴訟法修正部分條文     「刑事訴訟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08年7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除新增多項羈押替代處分,法官亦可命停押被告於宣判日到庭,以健全防逃機制。

    過往警調人員以隨行監控之防逃方式,不僅欠缺法律明確規定,而且耗費人力、物力,實際亦難有效防阻被告逃匿,嚴重斲傷司法威信。

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授權法官、檢察官得命被告遵守適當之羈押替代處分,包括: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限制活動區域、交付護照或旅行文件、禁止處分特定財產等,以有效掌握被告行蹤,且法院於審判中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俾防杜其逃匿。

另明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杜絕逃亡之空窗期;同時亦規定被告經法院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以利刑事判決之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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