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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名] 籃球運動使用的球。

籃球運動使用的球。

例如:伊對籃球運動真有興趣。

I tuì nâ-kiû ūn-tōng tsin ... 跳到主要內容 ::: 籃球-教育百科 詞條檢索 全文檢索 音讀檢索 切換漢語拼音鍵盤 切換注音小鍵盤 關閉 小提醒:請務必輸入聲調做結束 輸入完畢後請點選 音讀檢索 進行搜尋 聲母 韻母 × 上傳圖片 分析結果: 取消 確定 × 錄製聲音  開始錄製  停止錄製 分析結果: 取消 確定 籃 ㄌ ㄢ ˊ 球 ㄑ ㄧ ㄡ ˊ lánqiú 字體放大 切換辭典 ToggleDropdown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教育部教育Wiki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教育部閩南語辭典會員投稿&教育Wiki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教育部閩南語辭典 會員投稿&教育Wiki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ㄌㄢ ㄑㄧㄡ 漢語拼音: lánqiú 解釋: 播放 一種球類運動。

由美國人詹姆斯˙奈史密斯於西元1891年發明。

因早期將球投於桃籃中而得名。

所屬的十三條簡則是參考橄欖球、足球、曲棍球等球類運動而制定。

1893年成立國際業餘籃球會後,成為奧運正式比賽項目。

1976年納入女子奧運正式比賽項目。

【例】籃球比賽除了展現個人的技能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團隊精神。

 ◎ 一種球類運動。

由美國人詹姆斯˙奈史密斯於西元1891年發明。

因早期將球投於桃籃中而得名。

所屬的十三條簡則是參考橄欖球、足球、曲棍球等球類運動而制定。

1893年成立國際業餘籃球會後,成為奧運正式比賽項目。

1976年納入女子奧運正式比賽項目。

【例】籃球比賽除了展現個人的技能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團隊精神。

 ◎ 籃球運動所使用的球。

用皮、橡膠或人造橡膠等製成,正圓形,直徑約75至78公分,重量約600至650公克。

【例】籃賽時,除了三步上籃外,帶著籃球走路是犯規的。

籃球運動所使用的球。

用皮、橡膠或人造橡膠等製成,正圓形,直徑約75至78公分,重量約600至650公克。

【例】籃賽時,除了三步上籃外,帶著籃球走路是犯規的。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籃球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ㄌㄢ ㄑㄧㄡ 漢語拼音: lánqiú 解釋: 一種球類運動。

由美國人詹姆斯.奈史密斯於西元一八九一年發明。

因早期將球投於桃籃而稱「籃球」。

並吸收橄欖球、足球、曲棍球和其他戶外球類運動規則,制定十三條簡則。

一八九三年成立國際業餘籃球會後,成為奧運正式比賽項目。

一九七六年納入女子奧運正式比賽項目。

一種球類運動。

由美國人詹姆斯.奈史密斯於西元一八九一年發明。

因早期將球投於桃籃而稱「籃球」。

並吸收橄欖球、足球、曲棍球和其他戶外球類運動規則,制定十三條簡則。

一八九三年成立國際業餘籃球會後,成為奧運正式比賽項目。

一九七六年納入女子奧運正式比賽項目。

籃球運動所使用的球。

用皮、橡膠或人造橡膠所製成的正圓形球。

圓周長約七十五至七十八公分,重量約六百至六百五十公克。

籃球運動所使用的球。

用皮、橡膠或人造橡膠所製成的正圓形球。

圓周長約七十五至七十八公分,重量約六百至六百五十公克。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籃球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Basketball 作者: 翁梓林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籃球運動是一八九一年十一月在美國麻薩諸塞州春田市基督教國際青年會的體育訓練學校指導教師納史密斯博士所發明。

  籃球比賽時,雙方各五人下場,比賽由中間跳球開始,將球投進對方籃框內得兩分,三分線外投球入籃得三分,罰球時進籃得一分,比賽時間到時,得分多的一隊獲勝。

  籃球比賽時間分上下兩半時,每半時二十分鐘,中間休息十分鐘。

每十時各隊只能要求暫停兩次,每次一分鐘。

賽完四十分鐘後,如雙方平手,應延長一次或多次的五分鐘比賽,稱為決勝期,算為下半時的一部分。

在第一次延長比賽前,雙方應重新選籃。

以後的延長賽每次應換籃比賽。

各「決勝期」而回休息兩分鐘,每決勝期內各隊得要求暫停一次。

  球員有違反規則及運動道德行為時,稱為犯規。

犯規行為應予登記及處罰。

犯規可分兩大類:身體接觸的犯規行為稱為「侵人犯規」;違反道德行為稱「技術犯規」。

球員觸犯以上規定,嚴重者一次即可取消資格。

侵人及技術犯規滿五次者即被罰下場,並根據規則給予對隊罰球機會。

  比賽時,每半時內(決勝期算為下半時一部分),每隊球員侵人及技術犯規滿八次時,其該隊每一次的球員犯規都應判罰兩次。

如控球隊球員犯規,雖然已超過八次,也只是登記該球員犯規一次,不罰球,由對隊在犯規地點附近擲界外球。

  籃球運動是一八九一年十一月在美國麻薩諸塞州春田市基督教國際青年會的體育訓練學校指導教師納史密斯博士所發明。

  籃球比賽時,雙方各五人下場,比賽由中間跳球開始,將球投進對方籃框內得兩分,三分線外投球入籃得三分,罰球時進籃得一分,比賽時間到時,得分多的一隊獲勝。

  籃球比賽時間分上下兩半時,每半時二十分鐘,中間休息十分鐘。

每十時各隊只能要求暫停兩次,每次一分鐘。

賽完四十分鐘後,如雙方平手,應延長一次或多次的五分鐘比賽,稱為決勝期,算為下半時的一部分。

在第一次延長比賽前,雙方應重新選籃。

以後的延長賽每次應換籃比賽。

各「決勝期」而回休息兩分鐘,每決勝期內各隊得要求暫停一次。

  球員有違反規則及運動道德行為時,稱為犯規。

犯規行為應予登記及處罰。

犯規可分兩大類:身體接觸的犯規行為稱為「侵人犯規」;違反道德行為稱「技術犯規」。

球員觸犯以上規定,嚴重者一次即可取消資格。

侵人及技術犯規滿五次者即被罰下場,並根據規則給予對隊罰球機會。

  比賽時,每半時內(決勝期算為下半時一部分),每隊球員侵人及技術犯規滿八次時,其該隊每一次的球員犯規都應判罰兩次。

如控球隊球員犯規,雖然已超過八次,也只是登記該球員犯規一次,不罰球,由對隊在犯規地點附近擲界外球。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籃球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nâ-kiû 播放 屬性: 主詞目 解釋: [名] [名]籃球運動使用的球。

籃球運動使用的球。

例如:伊對籃球運動真有興趣。

 Ituìnâ-kiûūn-tōngtsinūhìng-tshù.(他對籃球運動很有興趣。

) 詞條來源: 教育部閩南語辭典_籃球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會員投稿&教育Wiki 教育Wiki 時間 版本內容 投稿者 2014年 查看 教育Wiki 會員投稿 您查詢的詞條還尚未有會員貢獻內容,若您有注音、釋義或圖片,歡迎透過會員上傳分享給教育百科, 我們將審查上架您貢獻的詞條,供其他使用者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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