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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基礎電影長片製作人才,鼓勵產製 ... 三、申請及獲補助之輔導金國產電影長片(以下簡稱輔導金長片)應符合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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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局影(輔)字第10620004621號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局 長 徐宜君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一、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育基礎電影長片製作人才,鼓勵產製內容創新、類型多元或具文化藝術價值之國產電影片,以期提升國片之產量與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
申請輔導金補助之國產電影長片由二家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參與製作者,應由所有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提出申請: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四)
最近一會計年度(曆年制)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為負數。
但第二梯次申請人於申請時,其資產負債淨值總額已轉為正值,且檢附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證明者,不在此限。
(五)
最近一年有退票紀錄。
三、申請及獲補助之輔導金國產電影長片(以下簡稱輔導金長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
一般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或製片/監製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曾執導或製作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以准演執照/分級證明上所載為準,以下同),且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監製。
3、同一導演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同一製片/監製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以下同)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6、動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製作之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動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二)
新人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應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或一部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監製。
3、同一導演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同一製片/監製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6、動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製作之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動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三)
多元組:除應符合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第四目至第六目規定之一:
1、導演之一應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且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其中一部電影長片曾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競賽單元獎項入圍或得獎。
2、導演均不得為輔導金長片之唯一製片/監製。
3、同一導演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為限;同一製片/監製於每梯次所有申請案,以製作二部輔導金長片為限。
4、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5、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6、動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製作之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含該動畫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
前項第一目所稱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競賽單元獎項入圍或得獎,指在國內曾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獲金馬獎正式獎項得獎、台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影展競賽單元得獎、台北電影節競賽單元得獎或高雄電影節競賽單元得獎;在國外曾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所稱第一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入圍或得獎、第二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入圍或得獎、第三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得獎或第四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得獎。
前開入圍、得獎屬個人獎項者,以導演獎為限。
(四)
放映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但輔導金長片經評選小組依第十二點規定進行審核,且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建議得不受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之限制,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或拍攝,且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有主角或配角之呈現。
但動畫輔導金長片不在此限。
(六)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毫米或超十六毫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1920
x1080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
Bit,48KHz,格率為24格/秒。
(七)
輔導金長片之導演,應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前執導之輔導金長片、短片攝製完成,且應將執導之旗艦組及策略組補助金電影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各該電影片之分級證明。
(八)於本局公告獲選輔導金長片名單前,應尚未取得該電影片分級證明。
(九)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長片製作企畫或劇本獲本局其他補助。
但獲本局下列各目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1、數位視覺特效補助。
2、依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要點規定,獲劇本開發補助。
3、依一百年度票房獎勵製作國產電影片補助金辦理要點、一百零一年度票房獎勵製作國產電影片補助金辦理要點規定,獲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製作補助。
(十)
輔導金長片應未獲文化部、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之補助金。
但獲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在此限。
(十一)
輔導金長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四、輔導金補助額度
輔導金長片之補助金額,不得達本局核定獲輔導金長片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其屬合資者,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外,並不得逾前開企畫書所載申請人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輔導金長片之補助金額,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一)
一般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新人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多元組輔導金上限:新臺幣三千萬元。
五、申請書及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一份及輔導金長片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十五份,向本局申請;企畫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申請人
1、申請人簡介、最近三年製作之電影片介紹、獲獎紀錄及證明、前開電影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具體填列,無相關資料者,免填,但應載明無資料。
2、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且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人得從事電影片製作之文意。
3、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一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第二梯次申請人於申請時資產負債淨值總額已轉為正值者,並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4、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二)
輔導金長片製作企畫
1、輔導金長片製作規劃
(1)
片名、製作立意、製作規格(包含預計使用之技術、設備說明)。
(2)
預定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已開拍者應載明已拍攝進度)。
(3)
完整劇本(應含劇情大綱、分場大綱及人物介紹)。
(4)
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輔導金長片之授權文件影本;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為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5)
輔導金長片於第六點第一款申請截止日前已開拍者,應檢附該長片三至五分鐘之片花;輔導金長片於第六點第一款規定之申請截止日前尚未開拍或已開拍但未有足夠內容者,應檢附十分鐘以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
前開片花或作品剪輯應含對白,且應為完整可播放DVD格式之DVD光碟。
(6)
屬動畫輔導金長片者,應另檢附部分主要人物造型轉面、部分分鏡腳本及美術設計風格說明。
2、輔導金長片製作團隊說明:應檢附製片/監製、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剪輯、美術、聲音、特效、動畫等職務)之名單、國籍、經歷簡述、獲獎紀錄及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
製片/監製、導演、主要演員屬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參與動畫輔導金長片製作之中華民國國籍之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亦同。
除製片/監製、導演應確定外,編劇、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尚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且未確定者,得免附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預估製作總成本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4、每一導演應出具僅執導一部輔導金長片之切結證明(應載明片名)及符合第三點第七款規定之切結證明;每一製片/監製應出具製作之輔導金長片未逾二部之切結證明(應載明片名)。
5、申請一般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
(1)
導演之一或製片/監製之一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導演之一或製片/監製之一曾執導或製作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之說明,並附前開電影長片之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且應提出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
6、申請新人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曾執導一部電影長片、一部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電影短片或一部七十五分鐘以上單元劇之證明。
執導電影長片者,應附該電影片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
7、申請多元組輔導金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導演曾執導二部以上電影長片之說明,並附前開電影長片之准演執照/分級證明影本,且應提出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全國票房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證明,或影展舉辦單位出具其中一部電影長片得獎或入圍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該得獎或入圍之電影長片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展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開所稱入圍或得獎,應符合第三點第三款第二項之規定。
(三)
輔導金長片集資計畫
1、應載明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為自資或合資。
2、申請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屬申請人自資者,應提出申請人資金來源規劃說明;其資金來源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補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者,應列明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金額及占申請人出資金額之比率。
3、申請輔導金長片製作資金來源屬合資者:
(1)
應說明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並應檢附申請人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申請人獲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者,並應列明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金額及占申請人出資金額之比率。
(2)應檢附合資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者名稱出資金額、比率及形式)。
(3)應檢附合資者同意遵守第十六點各款規定之文件。
(四)
輔導金長片行銷計畫
1、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國內外行銷策略、市場布局之規劃及異業結盟。
3、國內外發行商簡介及其實績說明,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已確定者,並應檢附發行合約或發行意向書影本。
4、輔導金長片預估上映檔期、票房、及國際參展計畫及其他行銷規劃。
5、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五)
輔導金長片回饋計畫
申請人提供我國社會人士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參與輔導金長片製作跟拍、實習或辦理輔導金長片講座、校園映演座談會等回饋規劃。
(六)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申請期間如下:
1、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日止。
2、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日止。
(二)
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
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件章戳為憑。
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同一梯次同一輔導金長片僅得選擇一組別申請。
違反者,申請人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之意思表示。
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其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四)同一梯次申請案企畫書所載導演相同者或有製片/監製製作三部以上輔導金長片情形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自行協調,並作成撤案之意思表示。
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五)申請書及企畫書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
申請人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輔導金長片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影視及其他文化創意、創投產業之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選小組。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
但本局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
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
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長片片名及輔導金金額上限,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
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3、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評選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對評選相關事項保密。
評選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輔導金獲選資格。
(四)
決議方式:獲輔導金者名單、輔導金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五)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金融專家就企畫書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選委員,供評選參考。
財務金融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務金融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六)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輔導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輔導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簽約
獲輔導金者應於本局核定並通知其獲選輔導金之日起九個月內,與本局完成輔導金長片製作補助合約書(以下簡稱補助合約)之簽訂。
補助合約由本局另定之。
九、信託合約之簽訂
獲輔導金者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二個月內,應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輔導金之信託管理事宜。
獲輔導金者應監督受委託之信託業者於信託合約簽訂前,將信託合約交付本局核定。
獲輔導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合約之簽訂。
十、信託管理
(一)
獲輔導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合約後,檢附輔導金收據及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輔導金。
輔導金由本局依信託合約分期交付該信託業辦理撥付。
(二)獲輔導金者向該信託業辦理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之單據核銷金額,應逾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
(三)信託合約中倒數第二期輔導金(應為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二十),應俟輔導金長片經本局依第十二點規定核定審核通過,且信託業審查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單據核銷無誤後,予以支付。
信託業審查前項輔導金長片製作成本單據核銷,認定獲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逾補助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者,本局即按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二十補助;獲輔導金者之核銷金額未逾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者,信託業應即通知獲輔導金者及本局。
本局應將本期輔導金併入最後一期輔導金核算。
(四)信託合約中最後一期輔導金(應為實際輔導金總額扣除已支付之各期輔導金),應俟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規定向本局辦理輔導金長片結案,並經本局核定通過後,核實計算。
實際輔導金總額由本局依補助合約規定核算。
(五)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合約之規定,獲輔導金者得分期申領輔導金。
申領各期輔導金時,應依信託合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查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之輔導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輔導金。
獲輔導金者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輔導金時,應出具各項支出憑證正本,並註明支出用途。
其為境外支出憑證者,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
境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六)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七)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由信託業送交本局核准)查核輔導金長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單據核銷之審查及信託金申領事宜,其費用由獲輔導金者支付。
(八)前二款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輔導金之單據辦理核銷。
(九)輔導金於信託專戶衍生之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十)信託業應將輔導金長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一、輔導金長片攝製完成期限
獲輔導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輔導金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
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全片以動畫製作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合約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將輔導金長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
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攝製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十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輔導金者無法於前項期限攝製完成,並取得分級證明者,不受前項展延期限及次數之限制。
但獲輔導金者仍應依第十二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規定期限辦理輔導金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發行及結案。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二、輔導金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輔導金者應於取得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後六個月內,且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前,檢具審核申請書、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正反面影本、輔導金長片複製片、符合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相關證明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
本局得請評選委員就前項申請案是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進行審核。
評選委員應附具理由作成審核是否通過之建議,送本局核定。
(一)
輔導金長片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六點第十七款規定。
(二)
輔導金長片之製作規格、劇情及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片/監製、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應與該片企畫書所載之內容一致。
其屬動畫輔導金長片者,其製作規格、劇情及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片/監製、導演、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與該片企畫書所載之內容一致。
(三)
輔導金長片應具商業市場性、多元創新內容或文化藝術價值。
經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本局得要求獲輔導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修改期間累積不得逾六個月。
十三、輔導金長片之發行期間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九個月內,將該輔導金長片依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其無法於前開期限內作首輪商業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展延。
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十四、輔導金長片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長片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且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
獲輔導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開期間(限)之展延。
(一)
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長片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及受補助之輔導金經費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其為境外支出憑證者,得以影本替代,惟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境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報告中應註明獲輔導金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
原始支出憑證經本局報經審計部同意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得免檢送,但獲輔導金者應依「文化部補捐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輔導金長片國內外票房、融資、民間投資、民間捐贈、各級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捐贈(應載明補助、捐贈金額及占全部經費比率)、投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
2、支出部分即輔導金長片製作總成本,應分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八項,並檢附該八項之細目清冊、宣傳行銷費用。
前開人事費支出,應另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或人事費發票影本,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
製作總成本金額應逾該片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
其屬境外之支出憑證,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
境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二)
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在國內沖印之證明。
(三)製作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說明)。
(四)行銷計畫執行成效報告(含行銷策略檢討、輔導金長片國內外票房證明、發行期間及其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
(五)輔導金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之證明。
(六)參展及入圍或得獎證明(包含參展、入圍、得獎之名義)。
(七)回饋計畫執行成效報告:
1、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
2、提供我國社會人士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參與輔導金長片製作跟拍、實習之證明,及辦理輔導金長片講座或校園映演座談會之紀錄(包括但不限於時間、地點、出席演職員、講座內容及照片)。
(八)
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六點第十五款第一項規定上傳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之證明。
(九)第十六點第十五款之授權書正本。
(十)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已履行第十六點第十六款規定無償贈送二個全新複製片(應載明複製片之規格)及該輔導金長片全部海報及劇照各二份之證明。
(十一)
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結案時,輔導金金額逾獲輔導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百分之八十者,本局應以獲輔導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輔導金金額,並修正補助合約;其有溢領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繳還本局。
十五、企畫書之變更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獲輔導金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輔導金者到局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合約後,獲輔導金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補助合約攝製輔導金長片。
變更以三次為限。
(一)
一般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未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導演或製片/監製有變更者。
其屬一般組動畫輔導金長片者,其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編劇、藝術、技術人員、未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導演或製片/監製有變更者。
(二)新人組、多元組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監製、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有變更者。
其屬新人組、多元組動畫輔導金長片者,其企畫書所載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監製、編劇、藝術、技術人員有變更者。
十六、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輔導金(資格),或申請輔導金審核、撥付。
(二)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攝製輔導金長片。
企畫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三)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完成輔導金長片補助合約及信託合約之簽訂。
(四)獲輔導金者應依補助合約及信託合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申請各期輔導金及請款。
(五)獲輔導金者不得將獲輔導金資格或輔導金長片企畫書轉讓他人。
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電影片製作業合製,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輔導金者製作。
(六)獲輔導金者應為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上所載出品公司之一。
(七)輔導金長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輔導金者名義參加。
其參加國內影展活動時,亦同。
(八)輔導金長片、企畫書內容及獲輔導金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輔導金長片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電影製作合計達輔導金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四十九以上者,如有涉及採購事項,且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有前開情形者,獲輔導金者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十)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一點規定之期限完成輔導金長片之攝製,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
(十一)
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輔導金長片審核。
(十二)
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二點第三項本局指定之期限,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修改後,再送本局審核。
(十三)
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三點規定之期限,將輔導金長片依本局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
(十四)
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四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
(十五)
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前,應將輔導金長片剪輯成十分鐘以內之普遍級或保護級預告片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劇照、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輔導金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出具前項授權之書面正本,並於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時,交付本局。
第一項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輔導金者應取得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為第一項利用之書面授權正本,並於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六)
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前,應無償贈送二個符合第十二點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長片全新複製片(其規格應符合第三點第六款各目規定之一,如依第三點第六款第二目規格繳交者,應繳交未加密且含字幕之DCP檔及HDCAM-SR錄影帶各一個)及該輔導金長片全部海報及劇照各二份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作為永久典藏之用。
(十七)
輔導金長片片首或片尾處應明示「本片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一百零六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影片」或類似文意,並依本局要求加註機關識別圖樣。
(十八)
本局、信託業及第十點第七款信託業聘請之專業人士,得於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結案前,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輔導金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輔導金者並應依本局、信託業及信託業聘請之專業人士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九)
獲輔導金者應令本局指定之輔導金長片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參加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及活動。
獲輔導金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費用。
(二十)
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二十一)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
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二十二)
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規定辦理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輔導金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七、獲輔導金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輔導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
被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輔導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輔導金者。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
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輔導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輔導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
被廢止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補助合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十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但獲輔導金者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且向本局表示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者,得不受自被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規定之限制。
2、違反前點第二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輔導金者於補助合約、信託合約簽訂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者。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十一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4、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或違反前點第十二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屆期未將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修改或雖於期限內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者。
5、未出具第十四點第一款或第二款文件,或出具之文件不完整、不符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
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獲輔導金者應按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
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十三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2、未出具第十四點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文件之一,或出具之文件不完整、不符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
(四)
違反前點第十八款至第二十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獲輔導金者應按次依補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
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違反第前點第二十一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輔導金者應將該溢領之輔導金無息繳回本局。
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輔導金者未依前點第二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輔導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輔導金資格之企畫書、輔導金長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因第二款第一目但書規定之情事致廢止輔導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
十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申請人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申請人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人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申請人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九、其他規定
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合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輔導金,獲輔導金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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