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屏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 屏東縣政府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本府,在鄉(鎮、市)為鄉 (鎮、 ... 第一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殯葬設施、服務及殯葬行       為之管理與輔導,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縣殯葬管理,除法律或中央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       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殯葬設施,指殯儀館、禮廳、靈堂、火化場、       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