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標準§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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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4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一、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

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二、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二十四小時值。

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三、臭氧:(一)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

(二)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三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四、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

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五、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前項作為判定基礎之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指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認可者;監測站單項空氣污染物全年有效測值比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該項污染物測值不予採計。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其當日監測數值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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