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責任制- 學生事務 - Google S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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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私立東南國中「導師責任制」執行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依照本辦法設置班級導師(以下簡稱導師)及年級導師。

第三條  每班設置導師一人,由訓導主任簽請校長遴聘之,並建立導師職務代理人制度。

第四條  導師請假時,職務代理人應負責導師職務與工作。

第五條  同一年級應設年級導師一人,由訓導處與教務處協調後,報請校長兼聘之。

第六條        全校教師均有應聘擔任導師之義務。

第七條        導師以指導各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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