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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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撰成日期:97年4月更新日期:97年4月1日資料類別:法案評估作者:吳人寬編號:B00559. 我國官方對於文化創意產業之思維,可源於民國84年行政院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法案評估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 撰成日期:97年4月 更新日期:97年4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吳人寬 編號:B00559 我國官方對於文化創意產業之思維,可源於民國84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全國文藝季轉型後,提出「產業文化化、文化產業化」之口號,自84到87年,文建會與經濟部皆陸續提出輔導地方文化產業發展之相關計畫,但較傾向社區與在地之產業發展,推動發展也較小,直到民國91年5月行政院正式提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在這項計畫中,「文化創意產業」始列為其中1項子計畫,希望透過國家力量創造環境來積極推動。

值此知識經濟時代中,文化創意產業係能創造高度附加價值之重要產業之一,因此文化創意產業勢將成為我國未來經濟成長之動力,然揆諸現行法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等法律,並無法全然適用於文化創意產業。

爰此,行政院特別針對文化創意產業之特性與發展需求,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送本院審議。

本評估報告首先就草案制定背景加以說明;其次,簡要敘述草案之重點;其後,即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建議:(一)建議刪除「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所需經費」之規定。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文化創意產業之中、長程發展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並每4年檢討一次。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文化創意產業無形資產之評價制度。

(四)建議增列文化創意產業之創意研發及人才培訓之投資,應給予租稅抵減之規定。

(五)建議經劃設於文化創意產業區內之公有土地,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有償使用之方式提供使用,得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

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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