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特色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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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12 歲以上未滿18 歲的人;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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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停下來想一想
一、 什麼是少年事件?
二、為什麼我(我的孩子)會變成少年事件中的「少年」?
三、什麼是少年事件處理法?
▍貳、聽聽看怎回事
一、什麼是少年事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第3條)
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件,其中又可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詳見你想瞭解更多的少年事件處理法)。
二、為什麼我(我的孩子)會變成少年事件中的「少年」?
因為有下面(1)或(2)的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
(1)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
即非行行為,比如施用一、二級毒品、販賣盜版產品、偷東西、搶劫、打架、殺人、妨害性自主、騎車撞傷人等。
(2)有觸犯刑罰法律可能性極高的曝險行為:
例如:沒有正常理由經常帶刀械、拉k吸食搖頭丸、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但是不是行罰法律處罰的行為等偏差行為等。
法院怎麼知道有這些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7條、第18條)
(1)警察、檢察官或法院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前點(1)或(2)的行為,依法移送。
(2)少年的父母、監護人、學校、安置機構等,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可能性極高的曝險行為,請求法院處理。
(3)有人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向法院報告。
什麼是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院審理案件都要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共有五章(第1章總則、第2章少年法院之組織、第3章少年保護事件、第4章少年刑事案件、第5章附則)、3節(第3章少年保護事件有分3節,第1節調查及審理、第2節保護處分之執行、第3節抗告及重新審理),100條(條文條號只到第87條,但實際上全部條文共有100條)。
由於少年的身心發展還沒完全,心性不夠成熟,容易衝動,加上人生經驗不足,很容易受外界或物質慾望的引誘、影響而犯法,如果用處理一般成人刑事的法律來辦理,對少年並不適合,也不容易協助少年改過向上,因此我國特別訂定「少年事件處理法」,讓法院可以用比較符合少年特質及成長需求的程序和處遇,來處理少年事件,而達到保障少年健全成長、調整少年成長環境,以及矯治少年性格的目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
▍參、看一看少年事件的特別規定
一、應告知少年的事項及權利:
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時,要告訴少年犯了什麼罪或有什麼曝險事由,在訴訟程序中可以保持緘默、有請輔佐人、法律扶助來幫忙,以及請求調查有利自己的證據等權利以及有請輔佐人來幫忙的權利。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2)
二、 專業處理:
少年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辦理少年事件的法官要接受專業訓練。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條)
三、少年事件類型:
分為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
四、少年調查官調查:
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法官會請少年調查官調查少年和事件有關的行為、少年的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一般稱為「審前調查」),並且提出報告及建議。
少年調查官會在審理期日出庭說明調查及建議如何處理的意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第39條)
五、少年保護事件特殊規定:
1、法官開庭時用保護法庭。
2、調查、審理、保護處分執行程序:
(1)調查:
法院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會先進行調查(分為少年調查官調查及法官調查),再依調查結果,來決定是否要繼續進行審理,如果認為沒有審理的必要,可以裁定不付審理;如果認為少年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已經滿20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認為要用刑事處罰比較適當時,可以裁定把案件移給檢察官偵辦(此即所謂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至第29條、第65條)
(2)審理:
法院依調查的結果,認為有繼續處理的必要時,要裁定開始審理,進行證據調查,請少年調查官出庭說明調查及處理的意見,和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輔佐人等一起討論(一般稱為「協商式審理」),少年非行或曝險情形、原因,以及未來應如何協力輔導少年等事項。
法官再依調查證據及審理結果,裁定不付保護處分或者裁定下列(3)的保護處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0條、第32條至第49條)
(3)保護處分種類:
①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假日到法院接受輔導)。
②保護管束(定期到法院接受輔導),並得命勞動服務。
③安置輔導(把少年安置到兒童及少年福利、教養、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生活,由機構照顧輔導)。
④感化教育(把少年送到少年矯正機關接受感化教育)。
另外也有命少年接受禁戒、治療的附屬處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
(4)保護處分執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0條至第60條)
①訓誡,由法官執行,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②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③安置輔導,由少年保護官交給安置機構執行。
④感化教育,由法院交給法院誠正中學或分校等少年矯正機關執行。
3、父母到場:
法院於開庭或執行訓誡時,可以要少年的父母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例如祖父母、兄姐或其他實際照顧少年的人)陪同少年到場;如果經過合法通知而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可以發同行書,強制他們到場。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1條至第23條、第32條、第36條、第38條)
4、同行、協尋(不是拘提、通緝):
少年經過合法通知而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可以發同行書(不是拘票),強制少年到場;如果少年行蹤不明,法院可以請各地區法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協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至第23條之1)
5、收容(不是羈押):
如果法院認為少年沒辦法責付(交給父母、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其他適當的機關、團體或個人管教保護),或認為責付顯然不適當時,可以用收容書(不是押票),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不是看守所)。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至第26條之2)
6、輔佐人(不是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至第31條之2)
(1)少年或少年的父母、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可以隨時請輔佐人來幫忙(通常是請律師,如果不是律師,要經過法院同意)。
(2)少年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或其他案件法院認為有必要,而少年沒有請輔佐人時,法院會幫少年選任輔佐人。
(3)輔佐人要保障少年的司法權利,還要協助法院促成少年健全成長。
7、開庭不公開:
開庭時法庭的門不會打開也不會讓人旁聽;但法官可以允許少年的親屬、學校老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的人或其他認為適當的人旁聽。
法官也可以不在法庭內進行審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第35條)
8、不用穿法袍:
開庭時,法官、書記官及擔任輔佐人的律師,都可以不穿法袍。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1條)
9、父母可以陳述意見:
法官在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少年的父母或現在保護少年的人及輔佐人,可以陳述意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
10、對少年不可以公示送達:
要送給少年、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法院文書及裁判書,不可以用張貼公告的方式送達。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9條)
11、執行保護處分所需的教養費用,可以命少年或對少年有扶養義務的人(如父母)負擔。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0條)
12、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及審理程序的規定,在少年刑事案件可以準用。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0條)
六、少年刑事案件特殊規定:
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滿20歲時移押於看守所。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1條)
審判可以不公開;但少年、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要求公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3條)
特別免刑規定: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如果有顯然值得憐憫或宽恕的情形,依照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仍然過重時,法院可以免除其刑,而為諭知下列保護處分:
(1)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2)安置輔導。
(3)感化教育。
也可以同時為接受禁戒、治療的附屬處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74條)
對少年不可以宣告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刑法第63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8條)
對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的少年,法院可以依刑法第74條規定給予緩刑。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9條、刑法第74條)
少年受徒刑執行而可證明其已真心悔改時,可以在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予以假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
七、少年事件的裁判書不公開也不上網。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八、任何人都不可以在網路、報章雜誌等媒體公開少年事件的資料。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
九、 視為未受宣告及紀錄塗銷:
少年事件的紀錄,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視為未曾受各該裁判的宣告,以及要把紀錄塗銷。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83條之2)
十、法院可以命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對他們處罰鍰及公告姓名。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
發布日期:108-10-27
更新日期:109-01-20
發布單位: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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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為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規定有關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及處遇政策。 少年事件處理法. Juvenile Justice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