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 - 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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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為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規定有關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及處遇政策。
少年事件處理法. Juvenile Justice Act.
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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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1],為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規定有關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及處遇政策。
少年事件處理法JuvenileJusticeAct別名少事法施行日期1962年2月2日修正次數10最新修正2021年12月15日法規類別類司法部院本部目少年及家事目參考文獻所有條文少年事件處理法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
1958年由司法行政部提案,經立法院會議決定後直接送交二讀(院總483)
1962年1月19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1962年1月19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1962年1月31日由總統蔣中正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62年2月2日起施行閱論編
目次
1少年的定義
2適用範圍
2.1少年觸犯刑法行為
2.2少年曝險行為(2019年06/18前為少年虞犯行為)
3參考文獻
少年的定義編輯
通常成年人犯法即適用刑事訴訟法程序,而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若有觸法行為,則適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
適用範圍編輯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以及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皆由少年法院處理。
少年觸犯刑法行為編輯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
少年曝險行為(2019年06/18前為少年虞犯行為)編輯
有鑑於虞犯制度易導致身分犯之標籤效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2017年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於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提出廢除虞犯,並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供有偏差行為之兒童必要的支持與保護;以及2009年司法院釋字664號意旨,揭示虞犯規定由司法介入之事由的明確性要求。
2019年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第三條虞犯之各款規定做出了修正。
1.縮減司法介入事由,原為七類,減為三類。
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進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2.去除虞犯少年之身分犯標籤,修改名稱為曝險少年
改以少年之性格與成長環境、經常往來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是否有保障少年自我健全成長之必要,補足少年健全成長所需為司法介入之正當原則。
3.第18條之修正,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112年7月1日施行)
鑑於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於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舊制為預防犯罪,將虞犯少年全件移送於少年法院先議,容有將少年標籤效應之質疑。
少年事件法於2019修正,對曝險少年改採行政輔導先行制度,希冀改善此一現象。
漸進式的減少曝險少年進入司法處遇。
實際上,為使行政機關充分妥適準備,少事法18條第8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四年的準備期間裡,仍沿用現行機制,得報請少年法院處理曝險少年的偏差行為。
並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依本法新修訂之18條第2-7項,施行曝險少年行政輔導的先行機制,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
若行政輔導有效,則毋庸再由司法介入,使曝險少年得不偏離生活之常軌,復歸於生活之正軌。
[2][3]
參考文獻編輯
^少年事件處理法(全文).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法務部.[2012-11-27].(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10).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少年事件處理法2019年修正重點.108.10.27[2020-07-20].(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0). 請檢查|date=中的日期值(幫助)
^旭律師.旭律師,編.少年事件處理法.高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20.2月.ISBN 978-986-269-515-9. 請檢查|date=中的日期值(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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