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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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7月公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并开始国大代表选举。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在增选代表、政府改组、宪草修正完成后,召开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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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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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大會是依據1947年的《中華民國憲法》,代表全國國民於中央行使「政權」的機構,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中的最高政權機關。
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通過立法院修憲案決議,將此中央機構自我廢除,改變了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
目錄
1背景
2历史
3廢除前的職權
4國大集會
5歷次修憲
5.1任務型國代
6國民大會廢除後的憲法
7相關連結
背景[]
“国民大会”原係孙中山提出。
在中華民國憲法的設計中,孫中山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
照此,他將政府的功能分為政權與治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而治權則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協助。
其中,關於監督政府、領土主權及修改憲法等中央政權則是交由國民大會行使,並將國民大會的憲法層級置於五院之上。
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历史[]
(以下描述缺乏引證,客觀性有爭議.特別是制憲過程的歷史,涉及國共爭議,出現不同版本,須待未來歷史學家客觀科學地重新整理)
原定于1936年召开首次中華民國国民大会,但是被推迟,政府于1936年5月5日先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宪草)。
1937年7月公布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并开始国大代表选举。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在增选代表、政府改组、宪草修正完成后,召开制宪国民大会。
1946年6月,国共内战全面爆发。
1946年10月11日,国民政府宣布于11月12日召开制宪国大,中国共产党退出参加。
1946年11月15日召开大会,与会者基本上是1936年国大代表,通过了《中華民國憲法》,也被称为“制憲國民大會”。
1947年11月21日至23日,全国同时举行国大代表选举。
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正式召开行宪后第一届国民大会,選舉中華民國總統和副總統,被称为“行憲國民大會”。
廢除前的職權[]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1947年南京),國民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隨後國民大會之職權作了多次修正。
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一、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二、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
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國民大會自2005年廢除之後,上述職權已分別轉至立法院、憲法法庭(司法院)或是交由公民投票複決。
國大集會[]
國民大會之集會原依憲法規定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舉行,另依第三十條有關規定,得召集臨時會。
然而,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後,來自大陸的第一屆國大代表因為無法重新選舉而無限期延任,曾被譏為「萬年國代」。
歷次集會
第一屆國民大會(1948—1991)計舉行會議八次,另舉行臨時會二次。
第二屆國民大會(1992—1995)計舉行會議一次,另舉行臨時會四次。
第三屆國民大會(1996—2000)共舉行會議五次;
「任務型」國民大會(2005)共舉行會議二次。
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2000年(民國八十九年)5月19日止。
按照第六次修憲後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0年4月25日公布),國民大會組織變更如下:國民大會代表為三百人,在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國民大會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集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即俗稱任務型國民大會。
其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歷次修憲[]
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1948年4月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由國民政府公佈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使得南京憲法於公布後不久即無法真正落實。
國民政府遷台後,憲法的適用性以及國民大會的職權逐漸受到質疑。
於是在1991年確立了第一屆國大代表的退職,並開始遴選新任國代以及調整憲法,其後歷屆國大於1991年、1992年、1994年、1997年、1999年與2000年共完成六次憲法增修。
對於國家中央的行政體制以及憲法內容作了多次修正:
國民大會首次於1991年四月,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原則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十條(今為11條)。
1991年確認兩岸分治之事實,區隔台澎金馬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1992年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產生。
1994年通過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
1994年為「原住民」正名。
1997年通過精簡台灣省政府的組織層級,稱為凍省。
1997年取消立法院之閣揆同意權,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必經立法院同意。
1997年賦予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被動解散國會權。
1999年國代通過延任案,立法委員連任數月,而國代則延任兩年,引來輿論嘩然。
後司法院宣布無效。
2000年更改立法院組織,以及未來將國民大會廢除,朝向單一國會。
檔案:SecretariatofficeofTheNationalAssemblyRepublicofChina-TaipeiTaiwanP1010111.JPG 國民大會秘書處(位於台灣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任務型國代[]
隨著台灣政治發展,選舉總統的權限由國民大會下放至全體人民,國大亦不再常設,因需選舉,任務完成隨即解散。
2004年8月,憲政史上首次立法院修憲院會,以198位出席立委全數贊成,三讀通過「國會改革、公投入憲」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提案。
依此次立法院通過的修憲提案,將廢除國民大會,未來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將交由公民投票複決。
此修憲案須經過選出的國大代表複決通過,才正式生效。
因此2005年5月選舉的國大代表,是最後一屆,被稱為「任務型國大代表」。
2005年6月,任務型國大以249票贊成,48票反對,跨過修憲門檻的225票,複決通過了憲法增修條文修憲案共六個條文,包括國會改革案、公民複決、廢除國民大會等三大議題。
第一條規定公投複決入憲、廢除國民大會;
第十二條訂定公民複決門檻;
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是配合廢除國大後的職權移轉;
第四條則是國會(立法院)改革條款。
國民大會廢除後的憲法[]
國民大會廢除之後,與國大職權相關的憲法則修正如下:
憲法修改權利原本由國民大會議決,廢國大後將交由公民投票表決。
總統彈劾案原本由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廢國大後改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增訂大法官審理彈劾案職權,並凍結監察院彈劾正、副總統規定。
立法委員席次自第七屆起由225席減為113席,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選舉方式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婦女保障名額不低於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領土範圍原本由國民大會議決,廢國大後將交由公民投票表決。
領土變更案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
憲法修正程序改為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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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大會
国民大会
中華民國憲法
国民参政会
南京国民大会堂(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國民大會開會地點)
臺北公會堂(中山樓落成前國民大會在臺灣的開會地點)
中山樓(陽明山)(1966年後國民大會在臺灣的開會地點)
de:Nationalversammlung(RepublikChina)
en:NationalAssemblyoftheRepublicofChina
ja:国民大会
ko:국민대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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