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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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全中華民國國民行使政權之憲法機關。
其地位超越總統及五院等治權機關。
依孫文「建國大綱」之規劃,國民大會原本應擁有選舉、罷免中央政府官員之權,並可對中央之 ...
國民大會代表全中華民國國民行使政權之憲法機關。
其地位超越總統及五院等治權機關。
依孫文「建國大綱」之規劃,國民大會原本應擁有選舉、罷免中央政府官員之權,並可對中央之法律行使創制、複決權。
但在1936年之「五五憲草」中,國民大會僅有創制、複決、選舉罷免正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立監兩院院長,以及罷免司法、考試兩院正副院長之權。
受到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影響,現行中華民國憲法進一步限縮國民大會職權。
除選舉、罷免正、副總統外,僅剩領土變更、修改憲法及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等權力。
創制、複決兩權更予以限制,須俟全國半數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後,方得制定辦法行使之。
依據憲法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國大代表)享有言論免責權及不受逮捕特權,並可領受酬勞,具有民意代表之性質。
每六年應改選一次,但因國民政府遷臺,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故第一屆國大代表40餘年未曾改選,僅有增補選部分中央民意代表,遲至1991年底,方產生第二屆國大代表。
行憲後,自1954年至1990年,中華民國第28任總統包括蔣中正、蔣經國、李登輝,都經由國大代表投票產生。
因握有選舉、罷免總統及修憲之職權,又因國大代表無須定期改選,致國民大會之權力幾乎無從加以節制。
1992年後,一度擴增部分之權力,甚至因1999年修憲自行延長任期而被大法官以釋字第499號解釋宣告違憲;自2000年起,職權大幅縮減,其集會僅限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並以一個月為限;國大代表之產生則改為政黨比例代表制。
2005年,任務型國大代表複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將原有各項職權,改由其他憲法機關行使,國民大會正式廢除。
撰稿者:劉恆妏最後修訂日期:98年11月05日參考資料:1國民大會秘書處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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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民大會秘書處。
2薩孟武著、黃俊杰修訂。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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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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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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