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被告自白應否給減刑寬典提案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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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表示,本案承審庭則認為,縱使應依法規競合擇較重的轉讓禁藥罪論處,但本質上亦屬轉讓毒品案件,被告在偵查及歷審中都自白,與刑事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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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被告自白應否給減刑寬典提案大法庭
法源編輯室/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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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日前針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的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得否適用減刑規定的問題,承審庭擬採的見解與該院先前裁判歧異,在徵詢程序也未取得一致見解,因此以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提案刑事大法庭。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被告轉讓同屬禁藥及第二級毒品的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的法規競合關係,經擇一重論以轉讓禁藥罪,而被告在偵查及審判中都自白,究竟可否適用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依該院先前裁判見解,認為既已擇一適用轉讓禁藥罪,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就沒有適用該自白減刑規定的餘地。
最高法院表示,本案承審庭則認為,縱使應依法規競合擇較重的轉讓禁藥罪論處,但本質上亦屬轉讓毒品案件,被告在偵查及歷審中都自白,與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間具有高度關聯性,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規範範圍,且藥事法也沒有與此相類或衝突的規定,本質上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
此外,關於刑的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也非不能割裂適用,因此仍應給予減刑寬典。
相關資料
藥事法第22,83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17條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貪污、毒品、槍砲案件被告自白減刑之研究─以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第三九三○號、第三四九二號三件判決為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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