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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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減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大專院校者 ... 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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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減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
就讀大專院校者之家庭經濟負擔,提供生活扶助,以協助該勞工儘速
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
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三)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之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
、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
契約。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之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時仍未就業,
且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
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三)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止未參加政
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者。
(四)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者。
但不含五專前三年之學生及研究生
。
(五)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已設籍本市且達四個月以上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申請起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
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
付之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
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
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
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
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五、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本人就讀國內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六、本要點之生活扶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前三年及研
究生)不予補助。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
研究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一千八百元。
但其實際所繳納金額扣
除二萬四千元後,如未達一萬一千八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
限;如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
七、本要點補助之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補助事宜,由本局每年定期公告之
。
八、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
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面及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
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四)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本局公告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應備文件,申請人可檢附向勞動部申請失業勞
工子女就學補助審核通過准予補助之證明文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
影本替代。
但申請人及其子女如未向勞動部請領當學期就學補助,而
係於同一期間已先領取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者,應提出相關證
明資料。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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