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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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第三款規定。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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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所有條文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
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以下簡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
。
前項所定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
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
院延畢學生等。
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
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
動契約。
四、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至本部每年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
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並經核付失業給付。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
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
下。
(三)於本部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未參加
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勞工於本部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已就業,且於截止日前一年內,符合
下列各款條件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
制:
(一)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
(二)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個月。
四之一、前點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
之補助:
(一)申請截止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
素,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
予核付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
後,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
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
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
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
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
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五、本要點之補助申請,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為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
但
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
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
中職學生每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六、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四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六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三千六百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二萬四千元。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前項規定之標準加給百
分之二十;同時符合者,以加給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獨力負擔家計。
(二)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二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
。
前項第一款所稱獨力負擔家計,指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
之子女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七、本要點之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補助事宜,由本部每年定期公告之。
八、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
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依第六點第三項規定提出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證
明文件之一,並於申請書切結確有第六點第三項所定獨自扶養在學子
女之事實:
(一)配偶死亡,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應
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三)離婚,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
明為其子女之文件。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
禁通知文件。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
診斷證明。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第三款規定
。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
社政單位之公文或轉介單。
九、本要點之補助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標準: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勞保局資料,有否失業(再)認定、請領失業給付之事
實。
3.「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
同檢附。
4.學生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
費事實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5.獨力負擔家計者,應與其檢附之證明文件相符。
6.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
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7.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四十八萬元
以下。
(二)作業程序:
1.請勞保局提供申請人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加保、退
保及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相關電子資料檔。
2.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
所得總額資料。
3.透過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比對查核申請人是否請領
他類學雜費就學減免、教育或其他補助。
(三)經審查後,由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審查結果。
十、對於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稽、查
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本部得不定期查訪實際執行情形及
進度。
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受理:
(一)逾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提出申請。
(二)檢附之申請文件不齊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
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之:
(一)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
他補助。
(二)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三)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三、本部於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防治或其他重大事變時,得另行
公告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申請子女就學補助之條件、受理申請期間
及其他補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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