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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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第三款規定。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 ... 目前線上:671人,瀏覽人次:66125990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所有條文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 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以下簡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 。

前項所定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 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 院延畢學生等。

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 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 動契約。

四、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至本部每年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 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並經核付失業給付。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 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 下。

(三)於本部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未參加 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勞工於本部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已就業,且於截止日前一年內,符合 下列各款條件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 制: (一)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

(二)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個月。

四之一、前點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 之補助: (一)申請截止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 素,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 予核付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 後,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 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 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 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 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 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五、本要點之補助申請,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為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

但 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 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 中職學生每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六、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四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六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三千六百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二萬四千元。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前項規定之標準加給百 分之二十;同時符合者,以加給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獨力負擔家計。

(二)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二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 。

前項第一款所稱獨力負擔家計,指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 之子女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七、本要點之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補助事宜,由本部每年定期公告之。

八、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 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依第六點第三項規定提出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證 明文件之一,並於申請書切結確有第六點第三項所定獨自扶養在學子 女之事實: (一)配偶死亡,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應 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三)離婚,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 明為其子女之文件。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 禁通知文件。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 診斷證明。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第三款規定 。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 社政單位之公文或轉介單。

九、本要點之補助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標準: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勞保局資料,有否失業(再)認定、請領失業給付之事 實。

3.「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 同檢附。

4.學生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 費事實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5.獨力負擔家計者,應與其檢附之證明文件相符。

6.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 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7.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四十八萬元 以下。

(二)作業程序: 1.請勞保局提供申請人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加保、退 保及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相關電子資料檔。

2.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 所得總額資料。

3.透過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比對查核申請人是否請領 他類學雜費就學減免、教育或其他補助。

(三)經審查後,由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審查結果。

十、對於委託廠商辦理申請案件之收件及基本資料建檔、初審、勾稽、查 核、寄發核定通知、撥款等作業,本部得不定期查訪實際執行情形及 進度。

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受理: (一)逾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提出申請。

(二)檢附之申請文件不齊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 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之: (一)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 他補助。

(二)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三)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三、本部於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防治或其他重大事變時,得另行 公告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申請子女就學補助之條件、受理申請期間 及其他補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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