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法與任意法@ 廖震的法學教室::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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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法學知識或法學大意時,我們在總論中都會提到法律之分類的概念。

一般來說,通常我們都會將其分為9類到10類,例如:成文法與不成文法、自然法與實證法、固有法與繼受法、普通法與特別法、原則法與例外法、母法與子法、國內法與國際法、強行法與任意法、公法與私法、程序法與實體法;有時會將社會法(例如具有代表性之勞動基準法)自己劃歸為一類,因此如果連社會法都加入法律之分類時,有時甚至超過11類。

就出題而言,通常是從上開這11個類型中選擇,因此對出題人員來說,可以選擇的出題點其實頗多。

這一次,我們來說明一下強行法與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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