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法」與「任意法」之概念@ 小寶的部落格:: 隨意窩Xu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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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行法與任意法之意義:1、強行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關係到「公益」,因此,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而必須適用之法律,稱為強行法。

如憲法、刑法、訴訟法等。

2、任意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未關係到「公益」,可以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稱為任意法。

如民法、商事法等。

(二)區別實益:兩者之區別在於法律效果之不同。

1、違反強行法之規定者:(1)其行為無效: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

如結婚不具備法定方式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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