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進口規定-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口罩進口規定. 一、進口醫用及非醫用口罩均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惟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為便利民眾進口自用所需口罩,自110年7 ... X 訊息 關閉 首頁 > 彈性管制保物資 >口罩進口規定 ::: 首頁 資金寬緩助紓困 稅務協助度難關 彈性管制保物資 刺激消費齊振興 Q&A 影音專區 懶人包 記者會 措施成果 相關網站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口罩進口規定 一、進口醫用及非醫用口罩均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惟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為便利民眾進口自用所需口罩,自110年7月27日起,進口250片以下口罩(醫用、非醫用或兩者合計),得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填列免許可專用代碼FT999999999998,無須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

二、進口醫用口罩,另須取得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同意文件並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自然人進口醫用口罩供自用則無須辦理輸入查驗。

另依衛福部110年5月1日施行「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進口專供自用250片以下之醫用口罩,無須向該部申請同意文件,僅須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加填專用證號代碼DHM99999999208即可,惟以該專用證號代碼方式進口的次數,以每半年1次為限。

    相關網站 110.7.26經濟部貿易局新聞稿 110.7.26經濟部貿易局公告 經濟部貿易局口罩輸入許可申請QA 衛福部食藥署「醫療器材專供個人自用申請規定及方式」   諮詢窗口 財政部關務署 張稽核震中(02)2550-5500分機2523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